举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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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女性冻卵被拒的法律难题

2020-05-06 10:17正义网浏览:
  在现代社会,男女平等观念已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女性走出家庭,加入职业竞争的浪潮中。但是男女之间生理的差异却是性别平等很难跨越的一道坎,因为女性在生育后代上承担着更多的付出,比如怀孕会打断女性的职业生涯,而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这可能意味着多年努力一朝尽弃。
  为了维护职业生涯的发展,很多女性不得不推迟结婚和生育的年龄,但是女性的卵子会随着人体衰老而质量下降,直接影响孕育后代。在事业和生育之间不得不进行的两难选择,却在科技发展下出现了一个突破口,就是人类辅助生殖中的冻卵技术。科技应用自然会受到法律的规制,但是其中的难题在于这项技术是不是适用于所有的成年女性,单身女性能否为了以后的生育提前进行冻卵呢?
  2019年年末,全国首例“单身女性争取冻卵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涉及到一位31岁的单身女性徐某希望在最适合生育时期取出卵子并冷冻保存,将来有结婚生育意愿时避免出现缺憾,但是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以不合法为由拒绝了徐某的要求。双方因此对簿公堂,掀开了关于单身女性冻卵是否能或应该成为一种法律权利的争论。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来看,单身女性进行冻卵似乎很难获得一个定论。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禁止适用生殖辅助技术的主体区分为已婚的夫妻和单身女性,但是这种禁止并不是一棍子打死,而是指向不符合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的情况。
  从文义的角度看,这个条文可能有两种理解,一种是“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限定条件指向夫妇和单身妇女,另外一种理解则是认为该限定条件只指向夫妇。如果是前一种理解,其实单身女性使用冻卵技术还有可能性,但后一种理解则完全禁止了单身女性的此种行为。翻看我国计划生育法规,相关规定几乎都指向已婚夫妇,很少有关于单身女性的规定。那么这是否意味着第二种理解更符合法律的初衷呢?如果这么理解的话,就意味着单身女性几乎不可能获得任何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帮助,更何况冻卵技术。这算不算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侵害呢?
  女性拥有生育权,这种权利包括生和不生的权利,自然也包括选择什么时候生育的权利。对女性而言,冻卵技术让她们能够更为自由地选择生育的时间。但是依据对上述法规的理解,这种自由选择的权利是否要以结婚为前提呢?显然并非如此。我们可以类比一下:单身女性是否可以未婚先孕或先育,或者说未婚生育是否属于一种违法行为?答案肯定不是,因为享有生育权并不需要以结婚为前提。如果说单身女性拥有未婚生育的权利,那么冻卵技术只是一种生育可能
  性,为何就不允许呢?而且单身女性进行冻卵,并不意味着将来一定是未婚生育,而只是推迟生育时间并保证生育质量的做法。如果说单身女性选择冻卵是在行使生育权的话,那么与此相关的事项只能构成一种限制理由而不是否认理由。比如说,
  选择冻卵是否会对女性身体造成伤害,这是单身女性自我选择的权衡范围,不能像家长主义一样代为决定。至于冻卵和代孕之间也并无必然的关联,不能因为可能会因此有人代孕就否认单身女性享有进行冻卵的权利。由于冻卵只是保留着一份生育的可能性,也不能因此就推定会损害未来生命的利益,也许需要考虑的是技术上冻卵在未来准备生育时的复苏质量。这些观点也都不足以成为否认冻卵作为单身女性生育权内容的理由。
  (作者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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