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涉疫”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尤应注重引导取证(2)
2020-04-01 22:10正义网浏览:次
关于危害后果证据
“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这一实害后果,对于新冠肺炎疑似病人而言,既是入罪的必要条件也是重要的量刑依据;对确诊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而言,是否出现实害后果以及后果的严重程度决定了量刑档次。具体包括:(1)调取相关疫情防控部门、医疗机构出具的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证明。一是明确记录因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导致被隔离的场所、人数等总体情况;二是存在多种危害行为的,做到危害行为与实害后果一一对应表述;三是对于造成医院、医护人员被隔离的,应重点说明具体情况;四是已经出现确诊病人、疑似病人的,相关详细情况专门予以说明。(2)调取卫生防疫部门、疫情防控部门相关调查材料。根据刑诉法的规定,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转换为刑事诉讼证据。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涉密材料,司法办案中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使用。此外,还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3)提取卫生防疫部门、疫情防控部门具体负责调查人员的证言。根据必要性酌情进行询问,人员范围不宜过大。(4)对确诊病人进行询问和必要的调查。一旦出现确诊病人,其是否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而被传染,是否还存在其他可能被传染的途径,需要调查取证,排除合理怀疑,体现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5)持续关注实害后果,根据变化情况补充提取相关证据。受新冠肺炎疾病本身发病规律的影响,实害后果很可能存在变化。应持续关注实害后果,及时补充提取证据,以便客观准确评判危害后果。
(作者单位: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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