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当前 这些行为涉嫌违法(2)
2020-02-12 10:37北京日报浏览:次
曹某1月19日从武汉乘坐高铁返回郑州后,23日用化名到医院诊疗,隐瞒武汉工作史;其母黄某在女儿出现发热症状的情况下,仍外出买药,随后被确诊。经全面查证,警方证实二人故意隐瞒武汉工作史及个人接触史,在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情况下,仍不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居家观察,多次出入公共场所,并与他人接触,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抗拒隔离要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隔离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根据该意见,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另外,对于明知自己已经或疑似感染仍出入公共场所,不接受观察,不隔离、不回避他人,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意见明确,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而根据刑法规定,一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无良商家哄抬物价依法从重处罚
“一盒口罩850元”“一棵白菜60多块钱”……抗击疫情期间,部分地区的口罩、消毒水、医用酒精等防疫物资及生活必需品的价格被部分无良商家坐地起价,哄抬到了一个不合理的价位。
不可否认,疫情当前,商品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物流费用等上涨,势必导致防疫用品、生活用品价格上涨。但如果商家恶意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在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为牟取暴利大幅度提高价格,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就构成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哄抬价格之违法行为。2020年2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认定强制搭售、大幅提高防疫用品配送费等多种情形属于“哄抬价格”,也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多种行政处罚措施。如果情节严重的,经营者哄抬价格,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意见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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