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疫”经济犯罪应从严追究刑事责任(2)
2020-02-07 15:28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次
4.对于生产、销售药品、医用器材等特定物品之外的其他伪劣防治、防护物品或者食品、日用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另外,按照刑法第149条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行为如果达不到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构成要件,但是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同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如果同时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生产、销售特定商品犯罪构成要件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如果非法经营的商品本身又属于伪劣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也应当在其构成的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选择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贯彻宽严相济、总体从严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现代法治中国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必然要求,当前及今后相当一段时期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在重大疫情防控时期,惩治涉疫经济犯罪,无疑也应当贯彻这一刑事政策,这就要求在对各种经济犯罪依法处罚时,要善于综合运用宽和严两种手段,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同的犯罪和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有差异的犯罪分子区别对待,做到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宽中有严、严以济宽。在具体适用刑事法律时,对于具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经济犯罪,应当依法从宽处罚。但是,对于其中哄抬物价,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非法经营犯罪,以及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医用器材、有毒有害食品等严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鉴于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其犯罪行为的整体危害程度较大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大,即使存在法定从宽情节,在总体上也应贯彻从严惩处的方针:一是要从严把握从宽特别是减轻处罚的幅度;二是要从严限制拘役刑、缓刑或单处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三是要特别重视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罚金和没收财产的裁判执行力度,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受到严厉制裁,以剥夺其重新犯罪的能力和条件。对于应当从严惩处的经济犯罪,检察机关在强制措施适用上也应当从严掌握,以及时、有效收集固定证据;为了准确掌握从严惩处政策,检察机关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利益的刑事公诉案件可以提前介入;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在支持公诉的同时,可以依法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在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应当在全面考虑案件罪轻与罪重、法定与酌定情节的基础上,充分体现重大疫情防控期间有针对性地打击、震慑有关违法犯罪的从严惩处政策要求,提出合理量刑建议,以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加强法律监督职能,切实履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
在当前疫情防控工作中,检察机关应当以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建设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切实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有为,在打击非法经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防疫物品物资违法犯罪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特别是要结合自身各项检察业务的职能定位,与行政机关一起充分运用“行刑衔接”机制,严密惩治违法犯罪法网。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要严格依法对有关行政执法活动履行监督职责。比如,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于发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要依法进行监督,确保行政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及时移送;对于群众有关涉疫经济违法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或依照管辖职权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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