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暴力伤医”行为危害及其惩治(3)
2020-02-06 11:12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次
·疫情防控秩序成为疫情防控期间的新兴法益,刑法需要对此予以回应,一方面需要增加暴行罪等刑法没有涉及的新罪名,另一方面也需要对刑法已有罪名保护法益进行再审视,借助其他犯罪的加重量刑,以更有效地保护该法益。
·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行为突破了刑法底线,必须受到法律严惩。归纳而言,刑法如何从严从重规制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行为,大致有面向司法的对策与面向立法的对策的区分。
疫情作为一场突发性的灾害,不仅对社会生活、经济发展带来重大影响,而且对刑法的适用、刑法的调整提出了新挑战。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暴力伤医”行为也有发生,这不是单纯的医患矛盾,而是涉及刑法问题。只有正确认识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行为侵害的法益,加大对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行为的刑法打击力度,才能确保奋战在防控一线的医护人员安心放心,也才能构筑更为安全、有效的疫情防控防线。
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行为严重危及疫情防控秩序
刑法不应该忽视世界变迁,而必须整合这些变迁及其理念,若与此背道而驰,那么刑法将会自缚手脚,将无力应对这类有正当管制需求的社会情状。疫情防控期间的“暴力伤医”行为,除涉及人身法益外,还涉及疫情防控秩序,需要把疫情防控秩序纳入个罪的法益保护体系之中。疫情防控秩序,是指由于突然发生特大疫情的复杂变化,需要综合保障信息公开、医疗物资供应、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等秩序而形成的新兴法益。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疫情防控秩序往往是疫情控制效果的保障,而医生的人身安全事关疫情防控秩序,暴力伤害医生,在造成医护人员人身伤害的同时,也会附带性严重扰乱疫情防控秩序,比如,造成医疗秩序混乱、医护人员不足、援助医生短缺等,或者说,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的“暴力伤医”行为除了侵害人身法益之外,还会侵犯其他法益(疫情防控秩序)。这种对疫情防控秩序的扰乱,就是对“暴力伤医”行为加重处罚的现实依据和法理依据。
刑法及司法解释对此也有体现。刑法不少个罪条文均有情节加重犯的明确规定,比如强奸罪中对“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法定刑升格,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对“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法定刑升格等,体现了对某些犯罪行为引起附随效果的从重处罚。再如,抢劫罪中对“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法定刑升格,则体现了针对特定对象犯罪的加重处罚。此外,2003年5月15日实施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对所涉疫情的抢劫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行医罪、非法经营罪、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等均需“依法从重处罚”。表面上在于威慑潜在的犯罪人,更好地维护疫情防控秩序,其实质上则体现了对疫情防控秩序的维护,因为任何不利于疫情防控的犯罪,比如,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贪污救灾款、暴力伤医等,都有可能带来疫情防控的失败。
在这种意义上说,疫情防控秩序成为疫情防控期间的新兴法益,刑法需要对此予以回应,一方面需要增加暴行罪等刑法没有涉及的新罪名,另一方面也需要对刑法已有罪名保护法益进行再审视,借助其他犯罪的加重量刑,以更有效地保护该法益。
刑法应当如何合理应对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行为
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行为突破了刑法底线,必须受到法律严惩。归纳而言,刑法如何从严从重规制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行为,大致有面向司法的对策与面向立法的对策的区分。
·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行为突破了刑法底线,必须受到法律严惩。归纳而言,刑法如何从严从重规制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行为,大致有面向司法的对策与面向立法的对策的区分。
疫情作为一场突发性的灾害,不仅对社会生活、经济发展带来重大影响,而且对刑法的适用、刑法的调整提出了新挑战。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暴力伤医”行为也有发生,这不是单纯的医患矛盾,而是涉及刑法问题。只有正确认识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行为侵害的法益,加大对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行为的刑法打击力度,才能确保奋战在防控一线的医护人员安心放心,也才能构筑更为安全、有效的疫情防控防线。
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行为严重危及疫情防控秩序
刑法不应该忽视世界变迁,而必须整合这些变迁及其理念,若与此背道而驰,那么刑法将会自缚手脚,将无力应对这类有正当管制需求的社会情状。疫情防控期间的“暴力伤医”行为,除涉及人身法益外,还涉及疫情防控秩序,需要把疫情防控秩序纳入个罪的法益保护体系之中。疫情防控秩序,是指由于突然发生特大疫情的复杂变化,需要综合保障信息公开、医疗物资供应、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等秩序而形成的新兴法益。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疫情防控秩序往往是疫情控制效果的保障,而医生的人身安全事关疫情防控秩序,暴力伤害医生,在造成医护人员人身伤害的同时,也会附带性严重扰乱疫情防控秩序,比如,造成医疗秩序混乱、医护人员不足、援助医生短缺等,或者说,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的“暴力伤医”行为除了侵害人身法益之外,还会侵犯其他法益(疫情防控秩序)。这种对疫情防控秩序的扰乱,就是对“暴力伤医”行为加重处罚的现实依据和法理依据。
刑法及司法解释对此也有体现。刑法不少个罪条文均有情节加重犯的明确规定,比如强奸罪中对“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法定刑升格,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对“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法定刑升格等,体现了对某些犯罪行为引起附随效果的从重处罚。再如,抢劫罪中对“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法定刑升格,则体现了针对特定对象犯罪的加重处罚。此外,2003年5月15日实施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对所涉疫情的抢劫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行医罪、非法经营罪、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等均需“依法从重处罚”。表面上在于威慑潜在的犯罪人,更好地维护疫情防控秩序,其实质上则体现了对疫情防控秩序的维护,因为任何不利于疫情防控的犯罪,比如,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贪污救灾款、暴力伤医等,都有可能带来疫情防控的失败。
在这种意义上说,疫情防控秩序成为疫情防控期间的新兴法益,刑法需要对此予以回应,一方面需要增加暴行罪等刑法没有涉及的新罪名,另一方面也需要对刑法已有罪名保护法益进行再审视,借助其他犯罪的加重量刑,以更有效地保护该法益。
刑法应当如何合理应对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行为
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行为突破了刑法底线,必须受到法律严惩。归纳而言,刑法如何从严从重规制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行为,大致有面向司法的对策与面向立法的对策的区分。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