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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多人因隐瞒接触史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被立案侦查(2)

2020-02-05 14:38法制日报浏览:

  相关法律不断完善 并不存在互相冲突
  公开资料显示,传染病防治法于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行传染病防治法则于2013年6月29日第二次修订。
  2018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作关于检查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称,传染病防治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我国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认真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在健全体系、提升能力、完善机制、强化保障等方面,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加大力度,传染病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检查过程中,各地普遍反映,“传染病防治法是一部好法、管用的法”。
  采访中,中国医师协会法务部主任邓利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传染病防治法为传染病的防治提供了依据,在这部法律指导下,我国传染病发生、致死率都显著下降。
  与传染病防治法配套的是1991年发布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这一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解决传染病防治法“宜粗不宜细”的操作性问题。
  “它是传染病防治法的补充和实际操作条文。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立法精神和传染病防治法是一致的,在二者施行后,我国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效果。以至于我们曾乐观地认为,传染病防治并不是一件很难的事情。但由此导致社会对于传染病防治投入减少,很多地方的传染病防治工作没有得到重视,防疫站生存十分困难,甚至有些地方的防疫站纷纷开设专病门诊(狂犬病、皮肤病等)才勉强度日。”邓利强说。
  直至2003年,突如其来的SARS暴露了我国防疫工作的漏洞。在实践中,传染病防治法太原则、不具体、操作性不强。为了打赢SARS防卫战,诸多措施纷纷出台。在邓利强看来,尽管当时的一些措施缺乏法律支撑,但也是为了公共利益不得已而为之。
  为了指导各地方抗击SARS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003年5月9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应急而生。这部条例操作性强,为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遇到突发的、不明原因的或者群体性公共卫生事件时如何应对提供了有效的指导。
  据邓利强介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后,2004年,传染病防治法紧急修法,加强了其自身的可操作性。2007年,又出台了突发事件应对法。“这些法律法规的操作性都极强,因此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修订便没有提上议事日程。”
  有舆论认为,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自1991年颁布后一直未作修改,相关内容已与传染病防治法不相符,且存在与形势、各地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问题。
  对此,邓利强解释称:“并不存在法律之间互相冲突、无所适从的情况。传染病防治法是上位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是行政法规。同时,传染病防治法在2013年修订时补充了一些条款,又适用于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实际中,人们可以直接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及之后的配套法规,不存在取舍的情况。”
  谨防大多数人暴力 合理保障公民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中,有人提出,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对公民采取隔离措施无法律依据。
  邓利强分析认为,应结合公民的权利和传染病防治的目的来看。每位公民都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然而,当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与公共利益出现冲突时,就要回到传染病防治法立法的法源问题。
  “医患之间是平等主体的民事契约关系,医疗机构没有权利对公民进行隔离和强制医疗。但当公民的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该如何取舍?甲类传染病和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对公共利益影响巨大。如果不对这些病人进行限制,就有可能使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邓利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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