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巡展何以引来牢狱之灾(3)
2020-01-07 11:06 中国青年报浏览:次
郴州中院认为,经鉴定,万伟勋向彭子曦提供的“古玉石雕刻展品”为仿古普通工艺制品、现代普通工艺制品。万伟勋明知交付给彭子曦的298件古玉石雕刻展物品并非促进会所有和提供,也不属于国家文物的真实情况,仍然向彭子曦谎称该物品来自促进会,是真品,从而诱骗彭子曦交付2850万元投资款。且某影视中心及中国教育发展网等人员证言证明,万伟勋在与其洽谈网络探监项目之前,该项目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开发文件。随后万伟勋断绝与彭子曦联系,将其文物展项目的2850万元和网络探监项目的5750万元投资款占为己有。因此,一审判决万伟勋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万伟勋犯罪所得赃款8600万元(含公安机关已追缴人民币2987.53万元和港币2万元),返还给被害人彭子曦。
收到无期徒刑的判决书后,在看守所的万伟勋开始写材料诉冤:他和彭子曦合作的是文物展项目,不是卖文物给彭子曦。而“网络探监”是长安法制网的一个项目,他和北京的伙伴已经注资1亿元成立公司,他已投入了1000多万元,不存在虚构事实。
万伟勋的辩护人、律师翟玉华提出,判处万伟勋有罪的郴州中院没有管辖权。
记者查询到湖南省公安厅禁毒总队原总队长唐国栋的判决书中写明,2010年至2011年,时任郴州市公安局局长的唐国栋曾在“万伟勋诈骗案”中,为彭子曦在万伟勋涉案款物处理上提供帮助,为此收受了彭子曦30万元港币、另一名行贿人20万元人民币。而唐国栋处置涉案2000多万元款物给彭时,万伟勋案一审尚未宣判。
2012年8月22日,湖南高院以郴州中院没有管辖权为由,撤销郴州中院判决。2014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岳阳中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审判。2017年3月8日,岳阳中院宣判万伟勋无罪。
岳阳中院认为,古玉石的真假与诈骗是否成立无关。不能认定万伟勋存在明知是假文物而作为真文物卖给彭子曦并取得真文物价款的行为;本案的所谓古玉石雕刻品,不是万伟勋与彭子曦双方买卖的标的,也不是支付价款后取得的对价物品。古玉石雕刻展项目和网络探监项目均具有客观真实性。前一个项目,万伟勋通过正式高规格招商会取得了该项目的承办权,策划展览与彭子曦宾馆结合具有可行性和现实性,并得到郴州市委、市政府的支持。后一个项目,有关部门明确表示支持,彭子曦退出后,该项目仍在继续运作。而对这两个并非成熟、立即盈利的项目,彭子曦仅口头协商就主动支付价款,说明彭子曦对此有积极主动性;且彭子曦发现文物为仿品后,通过签订书面协议明确风险由万伟勋承担,说明彭子曦经过了慎重决策。
岳阳中院还认为,“本案两个项目均属于商业项目,投资多少,何时投入、何时收回,都是市场主体自己判断的事。国家公权力不能轻易介入评价,投资有风险,投资不一定就能盈利。不能以彭子曦的投资量的大小作为案件定性的依据。”
2020年1月3日,律师翟玉华在谈及该案时认为,企业在经营中的刑事风险有两种情况值得关注。“企业管理的能力和诚信都存在问题。中国文联下属的中国艺术文化普及促进会秘书长方建文提供了假的古玉石文物,这是引起双方纠纷的根源。万伟勋如果自己亲自去检验和确认玉石真假,也许也不会出现后面被彭子曦控告诈骗的问题。对于经济往来的双方,签订合同要慎重,风控要重视。万与彭的两个合作,都是合同还没签就打款。作为一个市场主体,应当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以及合同履行中可能会存在的市场风险。”
(记者 洪克非)(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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