斩断危废处理层层转包黑产链(2)
2019-12-12 17:48法制日报浏览:次
据曹明德介绍,随着新环保法的实施,对环境违法犯罪的认定已经不再要求必须有损害后果,只要排污行为达到一定标准就可以入刑。
“我国针对危险废物的法律法规已经较为健全,不仅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还有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均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做出了相关惩处规定。相关法律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这意味着危险废物不得擅自转移、加工、处置,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就可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要追究刑事责任。”曹明德说。
曹明德认为,针对异地倾倒危险废物,各地有关部门、环境保护机构应该对企业、个人进一步普及环境保护法,加强环保法治教育,提高相关企业、个人的守法意识,使其明确违法后果,放弃侥幸心理。
异地倾倒监管困难
源头治理刻不容缓
虽然异地倾倒危险废物危害严重,但对其进行打击治理仍面临一些困难。
对于江西省“特大非法跨省倾倒有毒污泥案”,九江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负责人李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此案具有明显的流窜作案、跨区域排污等特征,打击难度大。”
据张登高介绍,一些中小企业的员工往往属于跨省就业,给异地倾倒危险废物提供了机会。“例如,家乡在某省的员工会选择去往另一省务工,其所在务工省份的企业会让这些员工将危废垃圾以一般固废物品的名义,运输至其家乡较为偏远的山区,这样做就不容易被发现。”
“对于异地倾倒危险废物这样的行为,有关部门不可能全程监督,这属于行政管辖中的薄弱环节。”曹德明说,“不法分子正是妄图利用异地倾倒这样跨辖区、跨省区的作案范围,来钻空子。这也说明监管查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曹明德认为,在江西省“特大非法跨省倾倒有毒污泥案”中,因为某些小公司并不具备固体废物处置资质,这才出现伪造审批公章,伪造相关营业执照、环保部门公章等作案手法。由此说明,哪些企业有排污需求,哪些企业能接手处置,当地环保部门应该对此有所了解,这是从源头治理异地倾倒危险废物的基础工作。
据曹明德介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曹明德说。
“申请、商请、批准和通知是法律对危害废物跨省作业的四个法定要求,通过全程监管信息互通,实现污染预防。然而,异地倾倒黑色产业链在伪造证件后,不仅避开了监督,也把污染和风险也散布在倾倒途中。”曹明德认为,对此,需要抓住排污主体,通过掌握排污主体污染数据,实时监测污染物转移数据。
近年来的媒体公开报道显示,一些异地倾倒危险废物案具有流窜作案、团伙作案特征。非法转移倾倒工业废酸、含重金属污泥等危险废物案件占比较多,并呈现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城市向农村,跨区域、规模化、团伙化转移趋势。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经济与管理系教授宋国君认为,目前对于异地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缺少更加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是此类案件难以根治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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