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血"的收视率:谁该为艺人录制节目中受伤担责(2)
2019-12-04 18:09正义网浏览:次
艺人伤亡算不算工伤?
舆论场追问事发经过的同时,法律界人士也希望为艺人伤亡寻找法律上的救济。不少人认为,艺人在录制综艺中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理由是在录制节目中,相当于艺人和节目制作方产生了雇佣关系。但也有专家给出不同的看法。
中国政法大学社会法研究所所长娄宇认为,一般情况下,艺人与节目制作方之间的工作合同,应该认定为承揽合同或者合作合同,双方系平等的民事关系,是不能参加工伤保险的。假设节目组在录制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艺人可以向节目组主张侵权赔偿。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周学峰则认为,对于法律关系的认定,需要有前提条件的设定:“如果是节目制作方(比如电视台)的艺人,节目录制时受伤,可以认定为构成工伤,因为艺人和制作方之间有劳动合同关系。”他表示,如果艺人归属于某家经纪公司,是经纪公司和电视台签订了合同,艺人被公司派来参加节目受伤,对于公司而言,艺人受伤可认定为工伤。艺人可以同时向经纪公司和造成意外的第三人进行双重追责。
如果是艺人工作室和节目组签订的合同,就是另外一种情况。“艺人就不属于雇佣,是独立的缔约方,和节目组之间是独立的合同关系,无法认定为工伤。”周学峰表示,每个案件中的情况都不一样,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谁该为艺人伤亡承担责任?
高以翔出事后,一份疑似《追我吧》节目组与艺人合同曝光,其中的“免责”条款引起了网友的注意:节目竞演存在激烈竞争之情形,可能会给乙方艺人造成生理、心理负担。乙方艺人对此要有充分认知,完全自愿参加并完全自愿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一切后果。
记者查阅了多份综艺节目的合同,其中基本都有类似的条款——在节目组尽到提醒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对于参加者发生的意外,不予担责。不少网友认为,如果艺人在录制节目中受伤,这则免责条款将免除节目组的一切责任,“这是赤裸裸的‘霸王条款’”。
“其实从法律上来说,类似条款并不能免责。”刘俊海解释称,涉及生命权的情况下,不能通过单方的格式条款予以免除。合同法第53条明文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在周学峰看来,节目制作方的免责条款要想生效,至少需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艺人发生疾病等意外时,节目制作方没有过失;二是艺人发生意外后,节目组进行了积极救助。”他同时也强调,节目组承担的是风险责任,艺人心理健康方面的风险,在事先尽到提醒注意义务后,需要艺人自己担责。
对于外界关心的责任划分,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或许能提供一些参考。2017年6月,长沙的李女士在参加《嘭,发射》节目录制时受伤,右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李女士认为节目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节目组所属的金鹰卡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1万余元。金鹰卡通公司辩称,节目组已经对风险尽到了提醒义务,且李女士操作不当才导致受伤,应该免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定,金鹰卡通公司作为主办方,对参加此类竞技性节目的参赛选手负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保障义务,不能简单地以李某操作不当,以及参赛协议已作出安全提示为由来规避自己责任。最终判决李某对自身受伤承担60%的责任,金鹰卡通公司承担40%的责任。
娄宇指出,责任的划分要依据当事方的过错程度,若节目发生意外风险高,又没有配备专业的医护人员,节目组就要承担更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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