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在自贸区暂时调整实施道交法等六部法律规定
2019-10-22 10:05法制日报浏览:次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今天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傅政华作草案说明。
“‘证照分离’改革是商事制度改革的延续和深化,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强化政府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的重要举措。”傅政华介绍说,2015年以来,国务院决定对部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并逐步复制推广,有效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了营商环境,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为进一步克服“准入不准营”现象,使企业更便捷拿到营业执照并尽快正常运营,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中,中央层面设定的共523项,其中有的改革事项涉及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在试点正式启动前,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决定。
草案规定,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6部法律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4种情况:一是按照直接取消审批的方式,暂时调整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申领拖拉机操作证件仍由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领取),对外贸易法规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消防法规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属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审批等经营许可事项。二是按照审批改为备案的方式,暂时调整实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海关法规定的报关企业注册登记两项经营许可事项。企业按要求进行备案即可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开展报关业务。三是按照实行告知承诺的方式,暂时调整实施消防法关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规定。四是按照优化审批服务的方式,暂时调整实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取消省级林草部门对林草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审核(初审)环节,申请人可直接向国家林草局申请核发许可证。
草案同时明确,上述调整在三年内试行。(记者 朱宁宁)(责任编辑:刘晓方)
“‘证照分离’改革是商事制度改革的延续和深化,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强化政府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的重要举措。”傅政华介绍说,2015年以来,国务院决定对部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并逐步复制推广,有效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了营商环境,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为进一步克服“准入不准营”现象,使企业更便捷拿到营业执照并尽快正常运营,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中,中央层面设定的共523项,其中有的改革事项涉及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在试点正式启动前,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决定。
草案规定,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6部法律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4种情况:一是按照直接取消审批的方式,暂时调整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申领拖拉机操作证件仍由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领取),对外贸易法规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消防法规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属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审批等经营许可事项。二是按照审批改为备案的方式,暂时调整实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海关法规定的报关企业注册登记两项经营许可事项。企业按要求进行备案即可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开展报关业务。三是按照实行告知承诺的方式,暂时调整实施消防法关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规定。四是按照优化审批服务的方式,暂时调整实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取消省级林草部门对林草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审核(初审)环节,申请人可直接向国家林草局申请核发许可证。
草案同时明确,上述调整在三年内试行。(记者 朱宁宁)(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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