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考试命题专家偷题又卖题,涉几罪?怎么罚?(2)
2019-10-17 13:44正义网浏览:次
因该案影响广泛,社会关注度高,且检法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重大分歧,为保证该案处理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如东县检察院检察长王骅主动与该县法院沟通,于2018年10月26日受邀列席审委会会议。
会上,王骅对被告人王某、翁某能应当数罪并罚进行了详细阐述、论证:从事实层面看,王某实施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两个行为,翁某能亦实施了教唆他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两个行为,二被告人的两个行为均系独立犯罪故意,完全符合两罪构成要件;从法律层面看,本案所涉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所侵犯的法益不相同,且不能相互包容,不宜以牵连犯处罚;从价值层面看,二被告人的行为既侵害了国家考试的权威性,也损害了国家秘密的严肃性,两种不同领域的重要法益应当予以分别保护,以彰显刑法的保障功能;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出发,考虑到当时对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中的“情节严重”标准尚未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对王、翁二人进行数罪并罚更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
由于案情复杂、争议较大,审委会会议从下午一点半持续到晚上七点半,仍未能形成最终结论,如东县法院决定向上级院请示。经层报最高法,如东县检察院的观点获支持。
从具体案件到司法解释
今年8月13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对被告人王某、翁某能进行数罪并罚,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五年零三个月,各并处罚金;以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翁某荣、许某等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判决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天后,“两高”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明确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该条司法解释是“两高”采纳如东县检察院检察意见的最终结果。
据了解,2018年6月以来,如东县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三次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进一步加强了检法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沟通协调,深化对重要法律适用问题的共同研究,在办案中统一司法尺度、凝聚司法合力、促进司法公正。(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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