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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工程两个造价? 检察官找出新证据助侨企挽损740余万

2019-10-16 14:18正义网浏览:

一个工程两个造价,以哪个为准?
浙江青田:再审检察建议助力侨企挽损740余万元

  建设公司开出的工程造价单是3600万元,但经第三方公司评估鉴定却只有2296万元,两者相差1300多万元。该以哪个为准?近日,经浙江省青田县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再审后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应以2296万元造价为准”的意见,并重新作出判决。这一判决为某侨企挽回经济损失740余万元。 
  “真要好好感谢检察机关依法为我们挽回740余万元损失,现在国内的营商环境越来越好了,华侨回国创业发展的信心更足了。”这个国庆节,浙江省青田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老总陈某再次对检察机关表达谢意。 
  前几年,侨居意大利十几年的陈某决定回家乡青田发展,成立了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房开公司)。2013年,作为青田某一地块的工程业主,该公司与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下称建设公司)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 
  一年多以后,该工程通过主体结构结顶(混凝土结构)验收,房开公司由于暂时遇到资金困难没有按约定支付工程尾款。2015年6月,建设公司向青田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青田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建设公司向房开公司送达了工程结算书,其中载明建设公司方结算的工程量造价为3600万元。由于房开公司未提交工程量审核报告,青田县法院于是据此作出判决。 
  2016年1月,建设公司向法院起诉主张剩余工程款后,双方决定对该项目实际工程量进行评估鉴定。2017年1月,青田县法院指定的一家工程咨询公司给出的鉴定工程造价是2296万元。房开公司因此不服原审判决,向丽水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但被裁定驳回。2017年5月,房开公司向青田县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接到房开公司的申请监督材料后,该院办案检察官刘开宇对这一案件进行了深入细致地审查。由于该案系涉侨涉企案件,该院从积极服务侨资侨企发展角度出发,依法加快了案件审查进度。 
  刘开宇经过进一步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该案中合同明确约定以实际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根据2017年1月法院指定的工程咨询公司作出的报告,工程实际造价应为2296万元。此系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在掌握证据、厘清事实的基础上,该院向青田县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青田县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裁定再审。近日,法院再审后作出改判,根据新证据,判决房开公司支付建设公司工程尾款34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这一判决,与原判决应付工程尾款1086万元及逾期利息相比,房开公司少付了741万余元。 
  对这一判决结果,建设公司没有异议。(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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