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可对有欺凌暴力行为学生必要惩戒(2)
2019-10-15 19:34法制日报浏览:次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在学校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条例》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学校安全管理,及时发现、消除学校安全隐患,实现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的有机统一。其中规定,学校应当邀请学生监护人代表或者成年学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参与学校安全管理,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等相关内容。
明确“校闹”行为
针对学生伤害、校园欺凌暴力事件,《条例》建立了学校欺凌、暴力防范与处理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和暴力工作的领导,建立学校、家庭、社区(村)、公安、司法、媒体等各方面沟通协作机制。
记者注意到,《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制度,预防和制止体罚、性骚扰、性侵害等侵害学生人身权益的行为;发现侵害学生人身权益的行为以及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学校对不遵守校规校纪、有欺凌和暴力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
安全意识、防范能力及心理健康是当前学校安全管理重要内容。为此,《条例》强化了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的宣传教育,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心理辅导和疏导干预工作。
针对学校食品安全问题,《条例》要求健全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督机制,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学校及周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及时公布日常监督和检查情况的内容。学校应当利用公共平台等方式向学生、教职工及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
当然,学校安全并非学校一方职责,不是“无限责任”,而是“有限责任”,《条例》同时也规定了学校在安全事故中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条例》明确了政府、部门、学校及学生、家庭关于学校安全工作及学生安全的责任,对七种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规定学校已经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依法不承担责任,并明确了8种“校闹”行为。
“《条例》的实施必将形成‘政府负责、部门推进、社会参与、学校为主、规范管理、依法处置’的学校安全管理格局,有力推动河北学校安全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精细化,更好地保护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侯建国说。(记者 周宵鹏)(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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