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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贷购车质押套现构成何罪(3)

2019-09-27 14:04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
  编者按 现实生活中,存在形形色色的诈骗行为,怎样辨析行为性质,如何认定是否构成犯罪,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关注的问题。在此,结合一起典型案例,分析行为人明知无还款能力,还采用欺骗手段,以零首付方式购得汽车后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并质押套现的行为构成何罪,如何处理,敬请关注。 
  主要研讨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金融机构”;◎以欺骗手段零首付购车后质押给他人是否构罪;◎质押套现行为如何定性。 

 

骗贷购车质押套现构成何罪

陶维俊

  基本案情:2017年9月,赵某为归还高利贷等个人债务,与某汽车销售公司销售人员熊某等人合谋,意图通过贷款购车后再将车转卖套现的方式获取资金。熊某等人在明知赵某购车意图虚假、其并无归还车贷能力且试图转卖变现的情况下,仍配合赵某,以赵某要向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车为名,与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后赵某通过虚高个人收入、隐瞒贷款真实目的、与紧急联系人串通等方式成功从某小额贷款公司骗取贷款11.2万元,小额贷款公司预收保证金1.2万元。在小额贷款公司将贷款直接支付给车辆销售商后,赵某从该汽车销售公司提取起亚牌车辆一辆,同时将该车辆抵押在小额贷款公司名下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然后,赵某将新车直接质押给牟某,获取资金3.9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后赵某为躲债隐藏起来,牟某在无法联系赵某的情况下,将赵某质押的车辆在网上贩卖。小额贷款公司知悉被骗后报案,侦查机关将赵某抓获,但涉案车辆无法追回。 

  【要旨】 
  行为人明知无还款能力,与车辆销售商共谋后,通过提供虚假收入证明等方式,骗取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支持,以零首付的形式购得汽车,在明知汽车抵押在小额贷款公司名下的情况下,将其质押套现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指控与证明犯罪】 
  审查起诉阶段。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本案定性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属于民事违约行为,应当作无罪处理。虽然赵某没有还款能力,但是零首付所购车辆已经抵押在小额贷款公司名下,即使赵某还不起贷款,小额贷款公司也可以通过实现抵押权的形式收回贷款,故本案属于民事上的违约纠纷,不应当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赵某行为应定性为骗取贷款,但因金额达不到追诉标准,不构成骗取贷款罪。理由是: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金融机构”,赵某在贷款过程中实施了欺骗手段,如出具虚假收入证明、隐瞒真实购车意图、与紧急联系人串通等。但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是以购车款的形式支付给销售公司,并非为赵某所获取;且有车辆抵押的行为存在,不能推断出其对贷款的非法占有目的,因而构成骗取贷款罪,但骗取贷款罪的入罪起刑点是100万元,本案骗取金额达不到入罪标准。 
  第三种意见认为,赵某构成贷款诈骗罪。因为,在认定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金融机构”的情况下,赵某通过欺骗手段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后,将已抵押车辆质押给他人获取钱财并逃匿,其行为实际上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目的和收回贷款目的均不能实现,骗取贷款和骗取车辆具有实质上的同一性,实际上是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进行了非法占有,造成小额贷款公司10万余元损失,因而构成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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