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洪淇:证据的基本定位与法治化问题(2)
2019-09-21 13:04正义网浏览:次
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证据在我国司法活动当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我国司法机构自改革开放恢复重建以来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平反冤假错案。除了平反冤假错案之外,改革开放之初另外一个重大影响的事件是对林彪、四人帮两个案件的审判。无论是文革期间冤假错案的平反还是“两案”的审判,一定意义上都是确立了以证据为基础的司法活动准则,强化了社会公众对于证据意义的认识。与此同时,我国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第4条、第31条至第37条当中对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要求、严禁非法取证、证据调查、证人作证等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为我国刑事证据法奠定了最初的格局。
从2010年开始,我国对刑事证据制度进行一场深刻的改革,通过颁布一系列证据方面的规范推动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精细化和严密化。证据裁判原则不再停留在抽象规定层面,还明确落实在一系列详细的证据规则当中。对证据进行审查的规则和要求更加精细完善,为证据的审查设定了基本的准入门槛,根据不同证据种类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审查标准。除了全国层面的立法或相关规定之外,许多地方也针对证据出台相关的规定,比如浙江、辽宁、安徽、贵州等地都专门针对刑事证据出台了相关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社会治理与司法运行当中,对证据的基本定位呈现出以下三个趋势:第一,证据无论在我国社会变迁过程还是在刑事司法过程中都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第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将证据及事实认定活动作为一种具有独特性的专门现象进行研究,对证据的取得、运用、评估等活动的研究逐渐趋于由粗放型往精细化方向发展。第三,对证据和案件事实认定活动的规制逐渐呈现细密化的趋势。随着诉讼制度的变革和刑事错案的曝光,对证据和案件事实认定加以规制的证据规则不断增加。如果说改革开放之初更多地强调认定案件事实需要有证据来证明的话,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证据法立法和研究逐渐将重心转向如何对用来证明的证据加以有效规制这样一个基本问题。
法治建设中证据问题面临的挑战
第一,证据问题还更多被局限在诉讼领域,证据作为社会整体的合法性提供者和证据作为实体法实施的前提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首先,在许多公共议题的论辩当中,作为前提的事实问题往往被人们所忽略。在许多公共事件的讨论当中,立场往往比事实更重要,表态比说理更先行,证据和事实则常常被忽视。其次,证据法对社会公共政策进行调整的功能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证据法不仅仅以追求真相为目的,而且还会保护各种社会所追求的公共利益,而这些政策性证据规则在我国还基本上处于缺位的状态。再次,证据法要有效运行离不开社会公众证据意识的提升和对相关证据活动的积极参与。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社会公众对于像举证活动、证人出庭作证、案件事实证据的评价判断等相关活动参与度还很不够,参与的积极性还有待提高。
第二,即便在诉讼领域当中,对于证据的强调依然任重而道远。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在法学教育当中,证据与事实问题在法学课程当中处于非常边缘的位置,还未受到足够的重视。法学教育当中证据法教育的缺失使得法学院培养的学生缺乏“认真对待事实、认真对待证据”的基本态度。其次,在司法裁判当中,司法人员对案件证据和事实问题的处理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相当部分司法人员在庭审当中很难作出当庭认证,对庭审争议的焦点无法作出及时的回应,习惯于事先阅卷的审理方式,缺乏应对直接言词的判断能力。最后,律师在证据审查、质证、评估方面的能力缺陷也成为制约证据法治化的一个重要瓶颈。
第三,证据法的法律规范条文尚未形成一个相对合理的法律体系。目前国内有关证据的相关规定从规范数量上来说已经相当可观,但这些规范还存在以下三个问题:首先,目前的刑事证据规范来源众多,如何将这些来源众多的证据法规范按照实践的需要加以有效的梳理是未来我国需要完成的一个任务。其次,目前刑事证据法规范层次众多,有的存在冲突,还未形成一个有效的法律体系。从法律渊源角度来看,证据法规范的渊源既有全国层面的诉讼法,也有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既有全国层面的规范,部分省份也出台专门的证据性规范。从法律规制的范围来看,既有比较全面的刑事证据法规范,也有专门针对某一证据种类的规定。因此,未来的证据法规范如何超越个别证据规则的离散性问题,将我国证据法整合成一个相对体系化的证据法,将是我国未来在证据法治化道路上所要解决的问题。最后,刑事证据规范之间常常存在彼此矛盾和冲突。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之间常常存在冲突。未来如果要实现对证据的法律治理,通过对证据的治理来实现社会和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转型,则必须对证据法规范进行系统化改革,使证据和证据法发挥其潜在的社会治理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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