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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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坏共享单车私自加锁并控制,这事到底违法吗?(2)

2019-09-20 08:59正义网浏览:

  但共享单车仍在所有人定位和公共领域的监督共识之下,若其仅临时乘用一段路途后即脱离控制,行为尚处于不当得利的民事侵权范畴,达到盗窃既遂需要进一步判断后续举动是否足以建立、维持新的占有状态来排除所有人的支配,将财物稳定置于自己的事实支配之下。显然,彭某采取的手段具有相当的隐匿性: 
  其一,是对车辆加装私锁,但单纯加锁只能排除其他潜在用户的使用机会,尚无法在公共路段完全排除被害单位的控制权地位,运维人员可以直接取回拆锁,来恢复正常运营状态获取营收。 
  其二,彭某实施的关键手段是隐蔽停放,如加装私锁后停放于自家车库中,即典型的隐蔽停放。但彭某将车辆停放的并非是自己的私人场所,而是一化学品槽罐车专用停车场内,经侦查机关的调查反馈,该处虽然并非其私人车库,但该停车场具有相对的封闭性,并非开放路段,共享单车运维人员无法直接巡街发现加锁的外在状态,运营公司虽然可以定位获取单车的位置信息,也不能直接进入该停车场排除妨碍并当然地要求该停车场管理方配合其处理,只能依靠司法公权力介入。 
  综上,彭某非法支配单车后加锁停放位置与私家车库具有相当的实际隐匿效果,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稳定独占骑乘,事实上没有任何的恢复原占有状态的行动来有利推定系临时占用,应当以盗窃定性且既遂。 
  (作者单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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