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聚会签“醉酒免责条款” 律师:不能免责(2)
2019-09-20 08:34北京青年报浏览:次
他解释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在聚会中受到损害或者突发疾病,作为聚会的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同行的人有救助义务,并不能因为这样一份口头或者书面的声明而免除责任。”所以,此份《活动安全责任自负承诺书》虽然合法有效,但是参与者的法定义务并不能因此免除。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的许浩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的合同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也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所以,就算签了“醉酒免责条款”,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后遭受损伤或者死亡的,共同饮酒人存在过错的,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能免责。
“如果聚会中有人酒醉且丧失自我照顾能力,同饮者要在酒后尽到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如果明知其独自回去会有危险而放任该行为发生,那么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他提醒道。(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