泼油漆、送花圈、堵锁眼…… 这些"软暴力"也是犯罪(2)
2019-09-04 14:22正义网浏览:次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指导意见》对可以认定为“软暴力”的客观情形作了进一步细化,包括黑恶势力实施的、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的、携带凶器实施的等情形。同时明确了“软暴力”手段通常适用的具体罪名;对采用“软暴力”手段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等黑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如何定罪处罚作了明确规定,为该案准确认定采用“软暴力”手段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在前述何志文等人涉恶一案中,该案承办检察官介绍道,何志文等人涉恶案中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大多是采取滋扰、纠缠、恐吓等手段,也就是俗称的“软暴力”,没有实施严重的暴力犯罪,如何认定本案的行为特征成为本案的重中之重。为确保案件质量,该院组成了专案组,并指派业务骨干提前介入案件。虽然何志文及其团伙少有明显的暴力行为,但他们有组织地使用滋扰、纠缠、哄闹、恐吓等各种手段使受害者产生恐惧和恐慌,影响到他们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表示,《意见》及时有力回应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打击重点、难点,为“软暴力”刑案的处置提供了精准、细密的工具清单,坚持了法治底线,在界定“软暴力”的法律性质、表现形式等方面,实现了“打早打小”的防治策略与“打准打实”的司法策略之间的有机结合。
多位专家均表示,其实“软暴力”的特点很明显,就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这样的手段,显然比明火执仗更可怕。在接下来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软暴力”犯罪要依法惩处,不能对“软暴力”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其在法律的空隙中“游刃有余”。要坚决打击“软暴力”“套路贷”等新型有组织犯罪形式,注重建立案件研判、线索移交、证据认定等一系列工作机制和细则,有力巩固扫黑除恶的斗争实效。(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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