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套路贷”江苏出“组合拳”(3)
2019-08-25 17:52法制日报浏览:次
抓获成员197人,查封、冻结涉案资产总值22亿余元,这是不久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历经6个多月缜密侦查摧毁的一个“套路贷”犯罪团伙。短短两年内,该团伙先后累计向不特定的167万余人放款891万余次,初始放款近17亿元,循环累计非法放贷170亿余元,非法获利23亿余元。
令人触目惊心的是,该团伙通过在贷款时收取“砍头息”以及要求贷款人缴纳高额“逾期费”,采用各种“软暴力”甚至极端危害受害人心理的手段催债,有的受害人因深陷网络“套路贷”多次被骚扰而含恨自杀。
究竟何为“套路贷”?与民间借贷“高利贷”有何区别?如何甄别?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共同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沟通协调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力求加强全省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甄别,依法惩处“套路贷”违法犯罪,维护诉讼秩序、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套路贷”如何套路
根据《意见》,所谓“套路贷”即是出借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借贷”协议、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隐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就与民间借贷、高利贷、非法讨债的界限,《意见》提出,民间借贷、高利贷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而形成,借款人在签订借贷合同时对借款本金之外的利息部分金额是明知的,出借人不具有通过“套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同时,“套路贷”违法犯罪往往存在非法讨债情形,但仅存在非法讨债情形,出借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的,不应视为“套路贷”。
在现实中,出借人通常会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为诱饵,通过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制造资金虚假给付事实、恶意垒高债务数额、“套路”第三人承担还款责任等方式欺骗受害人。
其中,通过恶意垒高债务数额的情形包括放贷人在借款人还款后不出具凭证、不归还借据,并以借据再次主张权利;放贷人在借款人归还部分款项后,迫使借款人重新签订借贷协议或者出具借条,但对已归还款项不予扣除;放贷人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安排关联关系人为借款人偿还借款,继而与借款人签订金额更大的借贷协议;放贷人故意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恶意制造借款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收取高额违约金。
第三人承担还款责任等方式“套路”受害人的情形则包括放贷人明知是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的个人虚高债务,但通过制造“表见代理”“表见代表”假象,将债务恶意转嫁给有关建筑企业;放贷人明知是企业分公司负责人的个人虚高债务,但通过诱使或迫使借款人在借贷协议上加盖分公司印章等方式,将债务恶意转嫁给企业;放贷人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安排关联关系人提供“过桥资金”为借款人偿还借款,并诱使或迫使借款人让他人为“过桥资金”提供担保,将债务恶意转嫁给担保人。
时常伴有非法讨债
《意见》还析了明通过各种方式非法讨债的亦属于“套路贷”违法犯罪常见“套路”,包括放贷人以暴力或者“软暴力”方式向借款人或者借款人的特定关系人讨债;放贷人通过虚假诉讼方式讨债。
令人触目惊心的是,该团伙通过在贷款时收取“砍头息”以及要求贷款人缴纳高额“逾期费”,采用各种“软暴力”甚至极端危害受害人心理的手段催债,有的受害人因深陷网络“套路贷”多次被骚扰而含恨自杀。
究竟何为“套路贷”?与民间借贷“高利贷”有何区别?如何甄别?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共同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沟通协调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力求加强全省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甄别,依法惩处“套路贷”违法犯罪,维护诉讼秩序、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套路贷”如何套路
根据《意见》,所谓“套路贷”即是出借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借贷”协议、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隐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就与民间借贷、高利贷、非法讨债的界限,《意见》提出,民间借贷、高利贷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而形成,借款人在签订借贷合同时对借款本金之外的利息部分金额是明知的,出借人不具有通过“套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同时,“套路贷”违法犯罪往往存在非法讨债情形,但仅存在非法讨债情形,出借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的,不应视为“套路贷”。
在现实中,出借人通常会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为诱饵,通过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制造资金虚假给付事实、恶意垒高债务数额、“套路”第三人承担还款责任等方式欺骗受害人。
其中,通过恶意垒高债务数额的情形包括放贷人在借款人还款后不出具凭证、不归还借据,并以借据再次主张权利;放贷人在借款人归还部分款项后,迫使借款人重新签订借贷协议或者出具借条,但对已归还款项不予扣除;放贷人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安排关联关系人为借款人偿还借款,继而与借款人签订金额更大的借贷协议;放贷人故意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恶意制造借款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收取高额违约金。
第三人承担还款责任等方式“套路”受害人的情形则包括放贷人明知是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的个人虚高债务,但通过制造“表见代理”“表见代表”假象,将债务恶意转嫁给有关建筑企业;放贷人明知是企业分公司负责人的个人虚高债务,但通过诱使或迫使借款人在借贷协议上加盖分公司印章等方式,将债务恶意转嫁给企业;放贷人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安排关联关系人提供“过桥资金”为借款人偿还借款,并诱使或迫使借款人让他人为“过桥资金”提供担保,将债务恶意转嫁给担保人。
时常伴有非法讨债
《意见》还析了明通过各种方式非法讨债的亦属于“套路贷”违法犯罪常见“套路”,包括放贷人以暴力或者“软暴力”方式向借款人或者借款人的特定关系人讨债;放贷人通过虚假诉讼方式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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