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传播艾滋病应如何定罪? 专家建议运用好现有法规(2)
2019-08-06 14:33正义网浏览:次
“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的行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并非法律适用层面的权宜之计,而是法律明确规定的适用规则。”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范庆东律师告诉记者,“两高”2017年颁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到,只要是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致使他人感染,无论是否以金钱交易为前提,都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如果艾滋病毒携带者,在公众场合故意传播病毒,造成不特定对象或多数人的心里恐慌,则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教授黄晓亮表示。
取证难导致鲜有“故意伤害罪”个案
虽然法律有所规定,但记者查阅裁判文书网后发现,鲜有以故意伤害罪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行为进行处罚的案例。
对此,专业人士指出,取证难度较大是导致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艾滋病的潜伏期较长,很难分辨是哪一次性行为导致了感染,在行为人之前是否存在其他的传染源?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不得不以传播性病罪定罪处罚。此外,被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受害者为了避免暴露自己身份,对此也往往选择息事宁人。
存在并非合理。业内人士指出,实践中的这种做法,不仅侵害了个案受害人的正当权益,站在刑法规范的角度,也有失公允。站在医学的角度,梅毒、淋病作为一种疾病,是有着治愈的可能,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的处罚,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如果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的行为依然被认定为传播性病罪,显然与罪责刑相一致原则不符合。”范庆东说,毕竟目前来讲,艾滋病不存在治愈的可能。
是否增设“故意传播艾滋病罪”
第五届全国艾滋病学术大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6月30日,全国报告现存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82万余例。
面对这样的形势,民进中央组织专家分析了2008年至2017年十年间的艾滋病疫情变化,专家分析,我国的艾滋病防治形势已经发生变化:艾滋病疫情复杂,艾滋病流行模式里,吸毒传播大幅降低,绝大部分经性途径传播。
为此,民进中央在全国“两会”的提案中,在建议加强青少年性教育的同时,要求在刑法中增加故意传播艾滋病罪,用以严惩故意传播者——“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但隐瞒真实情况,在与性伴侣发生关系前不告知对方,导致对方感染艾滋病的,以本罪论,传染三人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记者注意到,关于增设“故意传播艾滋病罪”的呼声,近年来并不少见。在民进中央的建议外,也有人呼吁,只要有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即可入罪。这相较于“导致对方感染艾滋病的”的结果犯而言,更具冲击力。
“单独设立‘故意传播艾滋病罪’,起到的法律震慑效果可能要好一点。”不过,在阮齐林看来,并非一定要通过增设罪名来解决问题。“也可以对现在的传播性病罪的犯罪构成进行探讨,比如是不是仍需要限制在卖淫嫖娼范围内。”他说。
“一个罪名,由提出到设立要经历漫长的过程。如果能够运用好现在的法规,也是可以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黄晓亮说,艾滋病患者中,选择故意传播、报复社会的,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
然而,在增设新罪名的支持者看来,要实现对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有效覆盖、全面规制和应有的处罚力度,增设故意传播艾滋病罪,为必须之选择。(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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