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亡免责条款不是商家“免死金牌”(3)
2019-08-05 14:01 法制日报浏览:次
“基于此,如果会员伤亡,俱乐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俱乐部意图以免责条款作为‘免死金牌’规避责任的目的将无法实现。学员可以选择按照侵权责任法或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追究俱乐部的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柳松说。
柳松进一步解释称,侵权责任是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对于学员遭受人身损害的后果,学员可以要求俱乐部或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由俱乐部根据其过错程度与学员所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关于违约责任,则按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对于学员遭受人身损害的后果,学员可以按照其与俱乐部之间的合同约定,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自由搏击、骑马、滑雪、攀岩、潜水等均系风险较高的体育活动,学员自愿、主动选择参加此类活动,应预料到可能发生自身人身损害等风险,若此类风险成真,学员可能需要为此自行承担一定责任。”柳松说。
如果在高风险运动中受伤,伤者应该如何维权?
柳松对此提出五点建议:第一,个人在决定参与此类活动前,应详细了解其所需具备的身体素质、自身条件等要求,以避免因自身原因而发生任何人身损害等意外事件。第二,对于俱乐部要求学员签署的合同、承诺、入会须知等所有文件,学员在签署前,均应仔细阅读,以避免签署一些于己不利的文件,同时要保留自己所签署的任何文件。第三,对于向俱乐部缴纳的会费、培训费等相关费用,学员应注意保存缴费记录、收据或发票等凭证。第四,一旦发生人身损害等意外事件,学员应在及时、妥善处理伤情的同时,固定、保留与相关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录音、录像、证人证言、发票、120救治记录、110出警记录、医院病历档案等)。第五,一旦发生人身损害等意外事件,且学员认为俱乐部等相关单位、个人应为此承担责任的,建议学员首先采取与俱乐部友好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向主管工商机关、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等合理合法方式进行维权。(记者 韩丹东 实习生 姜珊)(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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