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霸凌事件频发 专家:借鉴国外恶意补足年龄原则遏止(3)
2019-08-02 14:17 法制日报浏览:次
据了解,英美国家对于判定低龄未成年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遵循“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处于一定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被推定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若控方提出相关证据证明,这个未成年人在行为实施时具有恶意,能够辨别是非、善恶,则对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推定可以被推翻,这名未成年人应当对其实施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据苑宁宁介绍,在美国,通常7岁或10岁以下的孩子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后由儿童福利部门介入来进行处理;7岁或10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后,由美国相对独立的一套少年司法系统来处理,而不是成年刑事审判的规则体系。因此,在上世纪80年代,美国为了进一步应对未成年人犯罪高发态势,确立了“恶意补足年龄”原则,让一些年龄特别低的孩子实施犯罪后,在某些情况下,按照成人的方式进行审判。
“面对校园霸凌,当务之急是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与本土司法体制相适应的少年司法系统。”苑宁宁说,由于我国刑法对于14或16周岁以下,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没有规定有效的处置措施和机制,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是我们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在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系统时,应注意加入分级干预的理念,可以借鉴国外司法体制的某些做法,但不能只是简单照搬,否则就会水土不服。”
苑宁宁认为,对于家庭教育而言,要做到与孩子多沟通,及时掌握孩子在学校中的表现,当发现孩子有欺凌他人或被欺凌的迹象时,家长应该保持理性,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干预;对于学校而言,要重视校园霸凌的问题,进行专题教育,建立合理的防控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起到监督指导的作用,督促学校去组织和开展相关治理工作;司法机关除了进一步推进治理校园霸凌立法之外,还需要履行好普法责任,积极参与到学校法治教育中去。
皮艺军认为,除了依靠法律,教育界也应大力提倡依规治校。校规要在霸凌现象出现苗头的时候就发挥作用,这时依据的不再是法律上的严厉处罚,而是校规层面的严格处置,使得校园霸凌在出现微小征兆的时候就得到有效遏制和处理。一般而言,法律是相对滞后的,只有达到违法标准时才能用法律去规制。而校规设立后,一旦违规,就可以立即进行处置。通过完善和落实学校内部的各种规定、措施,可以有效阻止尚处于早期的霸凌行为,而不是等霸凌行为发展到典型阶段时再通过司法途径去处理。
苑宁宁认为,校园霸凌不是某些人或者某些单位的事,全社会都应该切实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最大程度地避免未成年人接触暴力、色情等方面的信息,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记者 杜 晓 实习生 景千姿)(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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