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首例公益诉讼调解结案消费者有望获得惩罚性赔偿(2)
2019-07-29 15:18法制日报浏览:次
调查取证耗时较长
历经三年调解结案
2016年7月提起诉讼,历时3年时间,才最终调解结案。
据中消协法律部主任陈剑透露,主要是因为调查取证耗时较长。
“针对我们的诉求,雷沃重工曾向法庭提交了243份共计2780页的证据进行辩解,我们要根据他们的辩解进行对应性调查,丰富和完善我们的证据链。最后中消协也向法庭前后提交了55份共741页的证据,而且这些证据都是由行政部门出具的,可采力度很高。”陈剑说。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也向《法制日报》记者分析了个中缘由:一是此案涉及的汽车产品数量较多,搜集相关证据耗时较长;二是中消协一开始就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主动多次与雷沃重工进行会谈,并督促雷沃重工进行产品自查,消耗了大量时间;三是在诉讼过程中,中消协与雷沃重工双方都高度重视案件的证据和说理情况,雷沃重工先后提交了2780页证据,中消协也开展了大量调查、论证和研讨工作,这些都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四是中消协与雷沃重工始终保持有效沟通和协商,双方围绕诉讼请求中的一些关键问题反复沟通,并争取达成和调解,也耗费了不少时间;五是法院对双方提供的大量证据认真进行了质证,例如,审判庭曾对被告方提供的上百名证人进行了质证,还邀请了专家出庭接受询问,并就涉案问题进行了多轮辩论,这些庭审环节耗时不少;最后,法院在进行调解时,双方又进行了拉锯式的协商,最后才达成调解结果。
邱宝昌则向记者透露,3年时间中需要到国家机关、交通部、工信部等相关部门查证,调查取证需要全国各个消费协会组织配合,“涉及地区广泛,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等地,有100多个证人,整个过程,反复调解,来回拉扯”。
据了解,在这期间,雷沃重工不只一次向法庭申请调解。
陈剑说:“在我们提出的6项公益诉讼诉求中,有一些是创新性的。例如,要求确认雷沃重工存在欺诈行为,这是消费公益诉讼中还未有过的确认之诉。对这类创新性诉求,法庭会根据法律事实、证据进行衡量,有可能支持,也有可能不支持。所以,从保护消费者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看,如果调解协议能反映我们的诉求,那么调解也是可以接受的。其间,我们和雷沃重工进行了多次会谈,最后达成的调解协议最大范围地保护了消费者权益。”
确认之诉成为亮点
方便个人提起诉讼
据了解,中消协在提起公益诉讼时之所以写入第4项诉求,就是希望通过这一确认之诉,为消费者进一步提起诉讼提供便利。
中国政法大学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主任吴景明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如果法庭确认雷沃重工存在欺诈行为,那么消费者个人提起诉讼时,可以直接援引公益诉讼判决,认定其存在欺诈。”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已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的诉讼,原告、被告均无需举证证明,但当事人对该事实有异议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这一条款被称为“搭便车”条款,大大降低了消费者个人进行私益诉讼的举证成本,被视为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结合,为私益诉讼提供便利。那么,中消协的公益诉讼以调解结案,民事调解协议书能够成为消费者提起个人诉讼时援引的证据吗?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认为,调解书在结构上对于原告诉称、被告辩称都有体现,在法院认定事实部分,对中消协通过大量调查取证的相关事实进行了认定,同时也确定了雷沃重工的责任,认定其存在故意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标准的产品,并故意隐瞒实情等事实。这些都经过了开庭、审理和质证程序。所以,无论是在判决书中认定,还是在调解协议中认定,对消费者提起的个人民事诉讼都应该是有效力的,消费者可以援引此民事调解协议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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