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举报新城控股涉嫌违规”事件调查:举报已受理(2)
2019-07-12 12:28法制日报浏览:次
7月8日晚上11点半,新城控股连发7份公告。公告显示,王振华辞去了包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提名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等在内的新城控股一切职务。在新城官网的集团管理层一栏,王振华的名字也已消失。
这7份公告还对质疑进行了辩解,并披露了公司处理细节,即公司现任董事长王晓松在知悉事项后及时向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知悉事项后,严格履行了有关保密义务,未进行违规交易(包括集合竞价及大宗交易);公司在收到正式的法律文书确认相关事实后及时履行了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新城控股的自辩,严义明说,公司希望尽快从这件事情中解脱出来,所以发了很多声明,这可以理解。但如果没有内幕信息,7月1日至3日舆情爆发之前,新城控股在某证券营业部进行大量交易如何解释。“有的时候,事情结果就是证据。”
《新城控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显示,新城控股的股票于7月4日、7月5日和7月8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正是由于可能存在不正当内幕交易,导致市场上有很多投资人受损。”严义明说,“我们希望通过证监会公正的调查,让真相能大白于天下,还广大中小股东以公正。”
范凯州称,举报信是我们以个人名义发布,不代表投资者。除了举报信,我们还同时发布了一封征集新城控股中小投资者的公开信,号召投资者起诉王振华赔偿投资损失。
截至发稿前,记者了解到,这份征集名单已经包括50名中小股东,股份数目前还未最终统计。范凯洲还透露,7月8日上午,新城控股的法律顾问曾尝试联系他,但被他拒绝,“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现在不方便联系”。
7月10日,范凯洲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今天已收到江苏证监局致电,举报已由中国证监会转到江苏证监局,该局会依法依规处理。
时间节点成为关键
矛头指向内幕交易
记者翻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其中第三十条规定,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等。
相关知情人员向记者透露,在2019年7月1日至2日,新城控股相关董事及高管人员已知悉王振华被刑拘,当时正在想办法“捞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新城控股应当在7月1日即应立即披露;即便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新城控股也最晚应在7月2日提交披露申请。
记者同时采访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云燕律师,她告诉记者,根据法条,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信息属于法定的应当披露的信息,若不及时披露,则违反了证券法律相关规定。因而披露的时间节点是否适当成为一个焦点问题,也将是举报信期待中国证监会查处和回应的问题。
那么,中小投资者的损失能否得到赔偿?张云燕说,能否获得赔偿,具体要根据证监会对举报内容的调查和核实情况。投资者赔偿的来源是内幕信息行为人及相关责任主体。
据张云燕介绍,在判断内幕交易行为前,首先要明确这5起行为哪些属于信息披露之前的交易行为,哪些属于披露之后的交易行为;其次,对于在信息披露之前的交易行为的行为主体,是否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在没有明确相关问题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认定哪些行为是内幕交易行为。”张云燕说,如果属于内幕交易行为,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按照《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如果监管机构认为公司延迟披露作出处罚,投资者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赔偿。(记者 余东明 丁国锋 罗莎莎 实习生 张海燕)(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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