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国资委原主任受贿贪污330多万 退休数年被法办
2019-06-25 14:59正义网浏览:次
近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扬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书记、主任黄道龙受贿、贪污一案,并当庭宣判。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一审判处黄道龙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黄道龙生于1952年7月,先后任扬州市审计局副局长、局长,扬州市政府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2010年11月任扬州市政府国资委调研员,于2012年10月退休。
2018年3月20日,扬州市纪委监委发布消息:扬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任黄道龙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18年9月17日,“江苏检察在线”发布消息,扬州市国资委原党委书记、主任黄道龙(正处级,已退休)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一案,由扬州市监察委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扬州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对犯罪嫌疑人黄道龙决定逮捕。
扬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0年,黄道龙利用担任扬州市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扬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并于2000年至2016年,先后收受了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现金及购物卡,玉器、字画、金条等物品以及房屋装修等,收受的财物及财产性利益共计折合人民币294万余元。
2005年至2011年,被告人黄道龙利用担任扬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在本单位或下属单位报支个人消费发票以及虚开发票套取公款等方式,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43万余元。
扬州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黄道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采用在本单位或下属单位虚报发票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被告人黄道龙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案发后,黄道龙家属代为退出涉案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黄道龙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万元。对被告人黄道龙受贿的赃款赃物以及用受贿赃款购买房屋产生的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贪污赃款,发还相应单位。(责任编辑:刘晓方)
公开资料显示,黄道龙生于1952年7月,先后任扬州市审计局副局长、局长,扬州市政府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2010年11月任扬州市政府国资委调研员,于2012年10月退休。
2018年3月20日,扬州市纪委监委发布消息:扬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任黄道龙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18年9月17日,“江苏检察在线”发布消息,扬州市国资委原党委书记、主任黄道龙(正处级,已退休)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一案,由扬州市监察委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扬州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对犯罪嫌疑人黄道龙决定逮捕。
扬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0年,黄道龙利用担任扬州市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扬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并于2000年至2016年,先后收受了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现金及购物卡,玉器、字画、金条等物品以及房屋装修等,收受的财物及财产性利益共计折合人民币294万余元。
2005年至2011年,被告人黄道龙利用担任扬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在本单位或下属单位报支个人消费发票以及虚开发票套取公款等方式,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43万余元。
扬州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黄道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采用在本单位或下属单位虚报发票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被告人黄道龙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案发后,黄道龙家属代为退出涉案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黄道龙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万元。对被告人黄道龙受贿的赃款赃物以及用受贿赃款购买房屋产生的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贪污赃款,发还相应单位。(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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