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近2000元的共享单车被170元贱卖 盗窃还是销赃?(2)
2019-06-25 14:31 钱江晚报浏览:次
这种行为
到底涉嫌“盗窃”还是“销赃”
“盗窃罪我不认,我认销赃罪。”被抓捕归案后,蒋某某说。
那么,蒋某某是否构成盗窃罪呢?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本案中,涉案的大部分共享单车是蒋某某从薛某某处购得,蒋某某与薛某某在盗窃单车前已取得合意,两人一起到现场拉车,事后由蒋某某对窃得的单车进行处理,可认定蒋某某与薛某某形成了事前通谋,其与薛某某一起拉的这部分单车可认定为盗窃罪。”余杭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赵蓬勃说。(首席记者 肖菁 通讯员 余检)(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