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入盛夏性骚扰话题再引关注 代表:织密法网震慑性骚扰(3)
2019-06-24 15:57正义网浏览:次
禁止性骚扰条款写入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
2019年4月20日,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写入了禁止性骚扰条款,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在审议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邓丽表示,在实践中,性骚扰可以是语言和行为,也有相当一部分是图像、电子信息、文字等等,建议增加“文字、图像、电子信息”等情形。
针对性骚扰的场所,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建议进一步细化,增加“学校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制止利用师生关系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学校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等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也表示,从目前情况看,不仅是用人单位,托幼机构、学校、培训机构等教育培训机构也是性骚扰和性侵害行为的高发场所。建议对托幼机构、学校、培训机构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对儿童和学生的性骚扰和性侵害行为也一并作出明确规定。(责任编辑:刘晓方)
2019年4月20日,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写入了禁止性骚扰条款,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在审议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邓丽表示,在实践中,性骚扰可以是语言和行为,也有相当一部分是图像、电子信息、文字等等,建议增加“文字、图像、电子信息”等情形。
针对性骚扰的场所,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建议进一步细化,增加“学校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制止利用师生关系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学校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等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也表示,从目前情况看,不仅是用人单位,托幼机构、学校、培训机构等教育培训机构也是性骚扰和性侵害行为的高发场所。建议对托幼机构、学校、培训机构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对儿童和学生的性骚扰和性侵害行为也一并作出明确规定。(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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