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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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挪车不算上路?检察官:属于危险驾驶罪处罚范围

2019-03-20 18:20北京日报浏览:
  案情简介
  于先生与客户喝酒后,由客户安排司机当代驾送其回家。下高速路不远,于先生看离家不远,为方便司机打车,他就让司机下了车,准备自己开车回去。没想到,他才开出几十米就遇到了交警查酒驾,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每百毫升达159毫克,达到醉驾标准。随后,交警对其依法作出处罚。
  检察官说法
  这已经不是检察官第一次办理让代驾提前下车的案件,每每遇到这样的犯罪嫌疑人,检察官都要比办理其他的醉驾案件更加心生惋惜:为什么就不坚持最后几十米,让代驾把车停好再走。
  从此类醉驾案件不难发现,心存侥幸或出于好心,认为距离近不会遇到交警让代驾先走是案件高发的罪魁祸首。此外,还有很多人存在认识错误,认为醉酒后不能开车在公路上行驶,但小区里及停车场等内部道路没有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2018年12月18日两高《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则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由此可见,小区、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都属于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范围,司机需要更正自己酒后“在小区里挪车没事”“在停车场停车入位没事”等误区,正确认识到“喝酒不开车”的含义,此处的“开车”不仅仅是指在公路上行驶,同时也是指“不要坐上驾驶位”。(刘慧慧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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