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款200万,妻子莫名背上债?这种情况不算“夫妻共同债务”(2)
2019-03-13 09:58南方法治报浏览:次
本案中,刘女士并未在《借据》和《借款确认书》上签名,事后也未追认该笔借款,且聪先生自述不认识刘女士,也从未向刘女士追债,因此,涉案债务并非基于刘女士与杨先生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其次,杨先生的账户收到聪先生转入的借款后,很快转账至案外人账户,从账目上无法反映该笔借款为刘女士所用。况且,杨先生在其与刘女士结婚后第22天即向聪先生借款,借款后不到2个月,杨先生即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羁押,两人事实上也失去了共同生活的基础。同时,聪先生也未举证证明杨先生、刘女士二人婚后存在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生活支出,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二人的夫妻共同生活。再次,聪先生确认杨先生借款用于与朋友合作投资三旧改造项目,且称该项目到目前为止尚未完成。虽然起诉时夫妻双方仍未离婚,但聪先生并未提供刘女士参与项目经营并分享项目利益的证据,遂不能证明涉案债务用于杨先生、刘女士二人的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因此,涉案债务应属于杨先生的个人债务。
综上,广州中院二审改判刘女士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官提醒
债权人可要求夫妻共同签名降低风险
婚姻本为情感之合,而非财产之同。婚姻法司法解释认可夫妻之间互有日常家事代理权,系为节省交易成本考虑,并不意味着夫妻一方承担对方所有经济行为的法律后果。从交易安全的角度考虑,债权人基于优势地位,可以在形成债务时通过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来降低债权实现风险。(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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