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迎来严管(2)
2019-03-06 17:22科技日报浏览:次
从3月1日起,在国内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各种实体,需要在销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手续。
这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发布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针对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环节提出的明确要求。
市场流通监管关键环节的强化,就是无线电发射设备源头管理的开始。“零负担”是这次“销售备案”的显著特征,销售主体无需提供纸质材料,不用跑现场,通过全国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即可完成相关备案手续,就像网购一样方便。
有效监管 补足市场流通环节
手机、对讲机、基站、广播台站等无线电发射设备早就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各领域,为什么直到今天才出台“销售备案”制度?
针对记者的疑问,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负责人给出了解释:为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无线电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我国针对销售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并未缺失,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或完善。
据该负责人介绍,我国通过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进关核准、核发无线电台(站)执照及事中事后监管等措施,已实现了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进口、使用环节的管理。
相比之下,市场流通环节还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大量“黑广播”“伪基站”等非法无线电发射设备、无型号核准代码或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假冒伪劣设备的销售屡禁不绝。
据了解,201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制度基础上,已增加了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有关规定,并增设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在销售环节加强了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但未明确销售备案的具体实施方式等内容。
与此同时,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具体办理程序、内容、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给市场经营者带来不便与困惑。
《条例》赋予无线电管理机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管理。《办法》为市场经营主体和无线电管理机构双方都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操作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局长谢远生说:“作为《条例》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办法》兼顾了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管需求及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对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全流程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无线电干扰隐患,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信息打通 属地管理全国备案
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研究所高级顾问何廷润说:“一系列详细举措不仅有利于规范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行政行为,而且还避免了同一个企业在不同的地方实施备案面临不同的要求。这为高质量推动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工作奠定了基础。”
《办法》明确提出,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建立全国统一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兼顾了经营主体申报、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管和社会公众查询等需求。
市场经营主体实现办理销售备案“一次不跑”,通过国家层面共享型号核准数据和公民身份、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信息平台能自动核验备案信息。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实时掌握各地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情况,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重要依据。社会公众无需注册登记就可以实时查询附近已备案数据,为购买合规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提供参考。
虽然强调属地化管理,但是销售备案依托的是全国统一的平台。
黑龙江省无线电管理局副局长杨海春说:“全国统一信息平台上线后,可以通过国家层面共享型号核准数据和公民身份、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具备自动核验功能,极大提高了备案工作效率;对备案信息进行分类管理,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了重要依据。”
这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发布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针对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环节提出的明确要求。
市场流通监管关键环节的强化,就是无线电发射设备源头管理的开始。“零负担”是这次“销售备案”的显著特征,销售主体无需提供纸质材料,不用跑现场,通过全国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即可完成相关备案手续,就像网购一样方便。
有效监管 补足市场流通环节
手机、对讲机、基站、广播台站等无线电发射设备早就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各领域,为什么直到今天才出台“销售备案”制度?
针对记者的疑问,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负责人给出了解释:为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无线电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我国针对销售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并未缺失,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或完善。
据该负责人介绍,我国通过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进关核准、核发无线电台(站)执照及事中事后监管等措施,已实现了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进口、使用环节的管理。
相比之下,市场流通环节还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大量“黑广播”“伪基站”等非法无线电发射设备、无型号核准代码或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假冒伪劣设备的销售屡禁不绝。
据了解,201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制度基础上,已增加了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有关规定,并增设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在销售环节加强了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但未明确销售备案的具体实施方式等内容。
与此同时,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具体办理程序、内容、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给市场经营者带来不便与困惑。
《条例》赋予无线电管理机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管理。《办法》为市场经营主体和无线电管理机构双方都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操作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局长谢远生说:“作为《条例》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办法》兼顾了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管需求及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对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全流程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无线电干扰隐患,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信息打通 属地管理全国备案
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研究所高级顾问何廷润说:“一系列详细举措不仅有利于规范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行政行为,而且还避免了同一个企业在不同的地方实施备案面临不同的要求。这为高质量推动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工作奠定了基础。”
《办法》明确提出,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建立全国统一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兼顾了经营主体申报、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管和社会公众查询等需求。
市场经营主体实现办理销售备案“一次不跑”,通过国家层面共享型号核准数据和公民身份、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信息平台能自动核验备案信息。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实时掌握各地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情况,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重要依据。社会公众无需注册登记就可以实时查询附近已备案数据,为购买合规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提供参考。
虽然强调属地化管理,但是销售备案依托的是全国统一的平台。
黑龙江省无线电管理局副局长杨海春说:“全国统一信息平台上线后,可以通过国家层面共享型号核准数据和公民身份、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具备自动核验功能,极大提高了备案工作效率;对备案信息进行分类管理,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了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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