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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代表热议"正当防卫":让正义"不委屈也可以求全"(2)

2019-03-05 09:07正义网浏览:

“昆山于海明案”“赵宇案”“涞源反杀案”轮番引爆朋友圈 
三位法律界人大代表热议“正当防卫” 

  正义网北京3月4日电(记者谢文英) “此案之后人民自我救助障碍消除。”“最高检敢担当,弘扬了主流价值观,值得点赞!”……3月3日,检察机关通报“涞源反杀案”最新情况:对涉事女大学生父母决定不起诉。消息一出,周光权和孙宪忠等全国人大代表作出快评,转发朋友圈。 
  从去年的“昆山于海明案”,到今年的“赵宇案”“涞源反杀案”,一系列案件引发人大代表对“正当防卫”的热议。 
  周光权代表:让正义“不委屈也可以求全” 

法律界代表热议"正当防卫":让正义"不委屈也可以求全"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资料图)

  2018年8月27日晚在江苏昆山市震川路发生的某“社会哥”砍人丢刀反被杀案件,一经曝光,即引发了社会激烈的争辩。但令人震惊的是,案件尚未移交审判,已经有许多人表示对案件的前景并不抱乐观的态度。从“于欢刺死辱母者案”中全民沸议,到“宝马纹身男砍人丢刀被反杀案”中多人忧虑,这些年来,“正当防卫的司法异化”似乎已经成为社会症结。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说,正当防卫权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公权力难以及时介入情形下的私人救济权。但是,在实务中,出现了大量正当防卫被不当地宣告为防卫过当的案件,使得立法者设置正当防卫制度的良好期待落空。 
  这当中既有司法上不敢担当的因素,也与我国刑法理论上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即“依据何种标准认定反击行为导致了质的过当、强度的过当”这一难题没有厘清有关。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肯定防卫过当需要分别考察防卫必要性和防卫结果这两个独立条件。周光权代表说,防卫必要性是防卫过当的决定性标准,对结果的利益衡量只能是辅助性的。只有在依据事前判断标准认定防卫行为不必要时,才需要进行利益衡量。认定正当防卫,还必须顾及客观归责的法理,坚持一系列司法准则。 
  周光权代表说,上述案例之所以会引爆朋友圈,就是因为检察机关在司法实务上做到了敢于担当,超越了固有思维模式,切实鼓励公民依法行使正当防卫权,让正义“不委屈也可以求全”,并最终有效维护法治秩序。 
  孙宪忠代表:检察机关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作出了贡献 

法律界代表热议"正当防卫":让正义"不委屈也可以求全"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记者谢文英 摄
  “这三起案件的司法判定向社会传递了正能量,顺应了人民群众保护合法权益的意愿。”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说,检察机关这一次站在了时代的前列,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作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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