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发布关于对"涞源反杀案"决定不起诉有关情况的通报(4)
2019-03-03 11:54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官网浏览: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DNA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印芝为使自己及家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深夜携凶器翻墙入宅行凶的王磊,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防卫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赵印芝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涞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3月3日
(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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