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剑评:见义勇为者赵宇!正义的成色必须是十成(2)
今天,广受关注的福州赵宇案迎来最新进展,福州市检察院撤销了8天前晋安区检察院对赵宇作出的不予起诉决定,并重新作出新的不予起诉决定书。
同样是不予起诉,同样是还赵宇以自由,但这份决定却大有不同。剥开重重法律术语,核心只有四个字——
赵宇无罪。
此前对赵宇不予起诉的原因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下,福建省检察院指定福州检察院审查认为,赵宇的行为,是为了阻止包工头李某向服务员邹某实施暴力,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属于正当防卫,因而重新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
对此,法律界的专家学者对这个处理结果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陈卫东 中国刑诉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较为常见的不予起诉有三种,一是法定不起诉也就是绝对不起诉,二是相对不起诉,三是存疑不起诉。案件原来是基于防卫过当作出的相对不起诉的决定,现在根据检察机关审查,赵宇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所以应当撤销原法律文书。认定公民有罪必须是法院判决,而依法认定一个人无罪,公安、检察院、法院都有这个权力:公安发现无罪要终止侦查撤销案件,检察院发现要不起诉,法院发现要判决无罪。发现错误就应该依法纠正,对公民的行为性质作出正确的评价,这是司法机关应尽的职责。
梁根林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非常支持福州检察院的这个决定。赵宇与李某拉扯、扭打、将李某推倒在地是一个连续、完整的过程,目的是制止李某对邹某的不法侵害;李某倒地后仍叫骂,不属于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形,赵宇向李某腹部跺一脚造成李某重伤的后果也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是否为正当防卫并不能仅取决于重伤的后果。事实上,在两个人的激烈冲突中,在当时的情况下一般人都无法做到完全约束自己的行为,如果这样要求赵宇,过于苛刻。司法部门不能以“圣人”的标准来评价防卫人,撤销原决定书是司法更深入实际的体现。
周光权 中国犯罪学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对于正当防卫,当时李某对邹某的不法侵害程度是相对很高的,从“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来考察,能够得出赵宇是否为正当防卫的结论。绝对不起诉传递给公众一个明确的信号——见义勇为不是犯罪!
专家的解读,让我们清楚地看到,这世上没有让正当防卫者痛楚的法律,更没有让见义勇为者伤心的道理。人们的讨论并没有随着赵宇重获自由而终止,心头的疑惑并没有随着此前的不予起诉决定而消除,而如今大家关心的问题都能沿着法律的逻辑,获取明确的答案:
赵宇有权申请国家赔偿,赵宇不必承担李某的民事赔偿责任,李某施暴是犯罪行为,赵宇不仅是正当防卫,还是板上钉钉的见义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