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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企业通过个人账户发工资规避劳动关系 这些“坑”请绕行(2)

2019-02-24 17:29工人日报浏览:

  4月28日双方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古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万元。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根据古某填写的入职资料及社保清单,其填写的入职资料与社保清单载明用人单位情况明显不一致。
  在古某填写的入职审批表中,工作经历为,2014年7月至2015年8月在深圳某珠宝有限公司任职;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在深圳某电子商务公司任职。不过,参保证明显示,古某2015年5月至11月,2016年6月、9月、10月都没有参保记录。
  同时,古某在关于迟到的陈述与其在仲裁时陈述不一致。根据庭审时陈述及考勤表记载情况,古某在该珠宝公司工作试用期内,多次有迟到情况发生。
  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古某的诉求。
  “作为公司员工,就职时如实填写履历、在工作时按照公司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是基本义务,应当予以遵守。且双方在合同中也有明确约定劳动者如果提供虚假简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该珠宝公司以上述两点理由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并无不妥。”罗湖区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罗焕湘说,“职场中,用人单位要诚信,劳动者也要诚信。”
  看看合同
  重要事项都得书面来明确
  《工人日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签订劳动合同是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的关键,也是一些用人单位容易“挖坑”的主要环节。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法官邢蓓华告诉记者,目前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能存在以下不规范行为——
  要求劳动者签订空白劳动合同;入职时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后要求劳动者倒签日期或合同期限;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劳动报酬标准,或仅约定基本工资数额,对于承诺的其他工资项目或福利待遇在劳动合同中未有体现;不向劳动者交付劳动合同文本,也不发放工作证等,使得劳动者无法掌握劳动关系存续的证据……
  邢蓓华还特别提到,一些用人单位不通过企业公账发放工资,而是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的个人账户发放工资,从而规避责任。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若公司通过个人账户给员工发放工资,诉讼过程中,公司否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称只是股东或资金往来关系,在没有其他证据情况下,劳动者就很难证明存在劳动关系。”邢蓓华解释,“通过个人账户发放工资,也不利于劳动者查明工资标准。个人账户发放的资金是否属于工资?这很难说明白。”
  “劳动者一定要注意用人单位是否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条款是否与应聘时用人单位承诺的内容一致;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竞业限制义务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条款中是否存在不合法或不合理的内容等。”邢蓓华提醒说。(刘友婷)(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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