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检查室安上了摄像头,患者隐私怎么办?(2)
2019-02-21 16:50新华社浏览:次
新华社深圳2月21日电 题:医院检查室安上了摄像头,患者隐私怎么办?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白瑜
深圳居民近日在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急诊科掀开衣服做心电图检查时发现,竟有一个亮灯的监控探头正对病床,此事引发网民对就医隐私保护的担忧。医院检查区安装监控摄像头是否合理必要?摄像头操控APP为什么安装在医务人员个人手机上?如何保护好患者隐私避免摄像头无序、过度使用?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对此展开调查。
深圳一医院检查区装摄像头引患者质疑
由于发烧、感到心悸,赫女士于春节后到位于深圳福田区的公立三甲医院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就诊,在急诊科2号分流站做心电图检查。在掀起上衣检查过程中,赫女士突然发现墙面上有蓝点闪亮,仔细一看,是空调附近的监控摄像头正在工作。赫女士说:“一个亮着蓝色灯的摄像头正对着我的床头拍摄,而床帘是敞开的,拉上也没法遮住摄像头。”
在心电图检查结束后,赫女士拍照取证,提出要求查看监控录像并当面删除其录影片段。为避免其他患者影像被第三方看到,急诊科护士予以拒绝。协商未果后赫女士报警,双方约定次日在医院一同查看该监控。然而当赫女士次日来到医院时,却被告知该监控视频已经被删除。“说删除了,是否真的删除了呢?为什么要提前自行删除监控视频?这类摄像头手机联网就可以查看,还有多少患者被拍摄呢?”赫女士表示质疑和担忧。
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在接受“中国网事”记者采访时介绍,该院急诊科摄像头自2014年起安装,2018年原有摄像头毁坏后重新购置并改动安装位置,并在科室的一位护士组长及某护士的手机上安装了管理、操控摄像头的APP,从摄像头安装、重购、改动位置到使用个人手机APP管理,急诊科均没有向医院备案。
香港大学深圳医院纪律聆讯委员会18日成立专门调查小组,对涉事科室和员工进行调查,认为某护士改变新装摄像头的安装位置和数量,且并未上报科室主管及医院相关管理部门,病人投诉后未经允许自行删除了所有的监控视频,以上做法均不妥当,医院对该护士给予书面警告处分;急诊科在急诊分流站自行安装的摄像头,没有向医院备案,医院对此也存在失察的责任;对于安防监控、医用视频监控两类监控的使用和管理,医院有严格制度规范,目的在于保护患者隐私,医院将从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训,加强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如何保护患者隐私?
深圳市卫生监督局局长蔡本辉表示,在检查区安装监控摄像装置且未告知患者的做法不太合适。目前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公安机关公布调查结果之后,如果存在信息泄露情况,造成患者损害的,卫生监督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医院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我国法律有明确条款规定保护公民个人的基本人格权利,包括隐私权等。对于患者在医院就诊中的隐私权这一具体问题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均有明确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七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泄露患者个人资料或者隐私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卫生技术人员,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非卫生技术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广东茂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周诚祯认为,侵犯患者隐私属于民事侵权范畴,患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或者赔礼道歉。医院应该提供摄像头监控信息保管流程和内部条例,以证明对监控信息已进行妥善保管,不会轻易被第三方获得。
中山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教授于海涌认为,摄像头的使用,不能超出合理限度,例如在机场、车站,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就是合理的和必要的。但在医院进行身体检查的过程中,如患者的某些隐私部位需要向医生暴露,而医院在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摄像头秘密提取监控信息,这就超过了合理限度,已经构成侵权。医院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于摄像头的使用,不能处于无序状态,应该既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兼顾公民个人隐私权保护。”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白瑜
深圳居民近日在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急诊科掀开衣服做心电图检查时发现,竟有一个亮灯的监控探头正对病床,此事引发网民对就医隐私保护的担忧。医院检查区安装监控摄像头是否合理必要?摄像头操控APP为什么安装在医务人员个人手机上?如何保护好患者隐私避免摄像头无序、过度使用?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对此展开调查。
深圳一医院检查区装摄像头引患者质疑
由于发烧、感到心悸,赫女士于春节后到位于深圳福田区的公立三甲医院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就诊,在急诊科2号分流站做心电图检查。在掀起上衣检查过程中,赫女士突然发现墙面上有蓝点闪亮,仔细一看,是空调附近的监控摄像头正在工作。赫女士说:“一个亮着蓝色灯的摄像头正对着我的床头拍摄,而床帘是敞开的,拉上也没法遮住摄像头。”
在心电图检查结束后,赫女士拍照取证,提出要求查看监控录像并当面删除其录影片段。为避免其他患者影像被第三方看到,急诊科护士予以拒绝。协商未果后赫女士报警,双方约定次日在医院一同查看该监控。然而当赫女士次日来到医院时,却被告知该监控视频已经被删除。“说删除了,是否真的删除了呢?为什么要提前自行删除监控视频?这类摄像头手机联网就可以查看,还有多少患者被拍摄呢?”赫女士表示质疑和担忧。
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在接受“中国网事”记者采访时介绍,该院急诊科摄像头自2014年起安装,2018年原有摄像头毁坏后重新购置并改动安装位置,并在科室的一位护士组长及某护士的手机上安装了管理、操控摄像头的APP,从摄像头安装、重购、改动位置到使用个人手机APP管理,急诊科均没有向医院备案。
香港大学深圳医院纪律聆讯委员会18日成立专门调查小组,对涉事科室和员工进行调查,认为某护士改变新装摄像头的安装位置和数量,且并未上报科室主管及医院相关管理部门,病人投诉后未经允许自行删除了所有的监控视频,以上做法均不妥当,医院对该护士给予书面警告处分;急诊科在急诊分流站自行安装的摄像头,没有向医院备案,医院对此也存在失察的责任;对于安防监控、医用视频监控两类监控的使用和管理,医院有严格制度规范,目的在于保护患者隐私,医院将从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训,加强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如何保护患者隐私?
深圳市卫生监督局局长蔡本辉表示,在检查区安装监控摄像装置且未告知患者的做法不太合适。目前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公安机关公布调查结果之后,如果存在信息泄露情况,造成患者损害的,卫生监督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医院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我国法律有明确条款规定保护公民个人的基本人格权利,包括隐私权等。对于患者在医院就诊中的隐私权这一具体问题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均有明确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七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泄露患者个人资料或者隐私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卫生技术人员,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非卫生技术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广东茂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周诚祯认为,侵犯患者隐私属于民事侵权范畴,患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或者赔礼道歉。医院应该提供摄像头监控信息保管流程和内部条例,以证明对监控信息已进行妥善保管,不会轻易被第三方获得。
中山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教授于海涌认为,摄像头的使用,不能超出合理限度,例如在机场、车站,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就是合理的和必要的。但在医院进行身体检查的过程中,如患者的某些隐私部位需要向医生暴露,而医院在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摄像头秘密提取监控信息,这就超过了合理限度,已经构成侵权。医院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于摄像头的使用,不能处于无序状态,应该既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兼顾公民个人隐私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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