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休也拿不到日工资三倍补偿 带薪休假“潜规则”何时休?(2)
2019-02-19 10:36工人日报浏览:次
年假不休要被清零吗?年假可以被指定或冲抵吗?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解释,这些做法明显违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也就是说,年假不休可跨年安排,休假时间要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并且换了用人单位,也要累计年假的计算时间。
“尽管有明文规定,但用人单位因职工维权意识淡薄,不愿因小失大,劳动监察部门监管处罚力度不够等肆无忌惮。”沈阳市一位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郑虹告诉记者。
“没想过要逐条查阅法规,逐一甄别用人单位是否设圈套。”败诉后,麦琼花才知道签了申请书拿不到补偿。记者向100名受访者发放了调查问卷,在收回的80份中,45人认为年假不休会清零,57人认为年假可以被指定或抵扣,甚至77人认为跳槽后年假“缩水”是合理的。而调查问卷之外,是更多职工对年假规定的知之甚少。
“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这是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孟宇平接待职工维权咨询时听职工说的最多的一句话。
根据辽宁省人社厅统计,2018年辽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92.5元。也就是说5天的年假补偿还不到1900元。采访中,记者发现不少职工认为补偿太少,仅因此一项维权成本过高。多数职工是在离职出现劳动纠纷后才同时申请年假权益的。
按规定,不安排休年假又不支付补偿的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应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实际上,由于相关部门监管难,只有职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用人单位才会受到处罚,可这处罚力度太轻了,几乎算得上违法‘零成本’。”王金海如是说。
开“药方”:加大监管与处罚力度
“不能仅指望着职工提高维权意识,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大主动监督和追责力度,同时要在相关法规的完善上发力。”辽宁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王磊说。
“问题摆在那,对症下药势在必行。”王金海认为,企业中关于年假的“霸王条款”比比皆是,劳动监察部门可以将其整理汇总,比如,不得强迫职工签放弃休假申请书,不得制定年假清零的公司规定等,并将这些要求发放给用人单位起到警示作用。同时,做成维权常识手册发给职工,让职工知道用人单位的“套路”,进而躲避陷阱。
郑虹则认为,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大抽查年假执行情况的力度,针对未依法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不同情况,提出不同的处罚措施,并加大处罚力度。如加入企业评优评先“黑名单”,不享受相关项目的免税、优惠和补贴政策等。
针对中小微企业带薪休假难落实的问题,孟宇平则表示,现行的休假制度没有考虑到不同规模企业的承受能力,“小微企业职工流动性强,现行制度只有5天、10天、15天三个档,并要计算连续工龄,让很多职工难休10天,甚至15天。另外这些企业职工人数相对较少,可以让职工自主分段休假,把假拆分开,或与法定节假日‘拼假’。”(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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