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浏览器视频广告过滤功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9-01-07 09:28新华社浏览:次
新华社北京1月6日电(记者熊琳)日前,腾讯公司与世界星辉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尘埃落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认定“世界之窗浏览器”过滤广告功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世界星辉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89万余元。
腾讯公司一审诉称,“世界之窗浏览器”软件系世界星辉公司开发经营,该浏览器设置有广告过滤功能,用户可有效过滤“腾讯视频”网站在播放影片时的片头广告和暂停广告,使腾讯公司不能从该业务中获取直接收益。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行为不针对特定视频经营者,广告过滤功能属于行业惯例,网络用户对浏览器广告过滤功能的使用,虽造成广告被浏览次数的减少,但此种减少并不构成法律应予救济的“实际损害”。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腾讯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腾讯公司提起上诉。二审中,腾讯公司提交了有关过滤广告功能对网络视频行业影响的经济学分析报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二审审理后认定,被诉行为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应以该行为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为标准。同时,因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健康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可通过分析被诉行为对社会总福利的影响从而对其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进行验证。
本案中,《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禁止被诉行为,说明主管机关已将此类行为认定为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考虑的社会公共利益既包括消费者利益,也包括经营者利益。而其中的经营者,不仅包括本案双方当事人,也包括其他同业或相关经营者。被诉行为虽看似有利于消费者,但其将对视频网站的商业模式及生存空间造成严重影响,最终成本仍需消费者承担。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责任编辑:刘晓方)
腾讯公司一审诉称,“世界之窗浏览器”软件系世界星辉公司开发经营,该浏览器设置有广告过滤功能,用户可有效过滤“腾讯视频”网站在播放影片时的片头广告和暂停广告,使腾讯公司不能从该业务中获取直接收益。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行为不针对特定视频经营者,广告过滤功能属于行业惯例,网络用户对浏览器广告过滤功能的使用,虽造成广告被浏览次数的减少,但此种减少并不构成法律应予救济的“实际损害”。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腾讯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腾讯公司提起上诉。二审中,腾讯公司提交了有关过滤广告功能对网络视频行业影响的经济学分析报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二审审理后认定,被诉行为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应以该行为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为标准。同时,因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健康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可通过分析被诉行为对社会总福利的影响从而对其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进行验证。
本案中,《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禁止被诉行为,说明主管机关已将此类行为认定为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考虑的社会公共利益既包括消费者利益,也包括经营者利益。而其中的经营者,不仅包括本案双方当事人,也包括其他同业或相关经营者。被诉行为虽看似有利于消费者,但其将对视频网站的商业模式及生存空间造成严重影响,最终成本仍需消费者承担。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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