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独生子女证遭拒 夫妻状告计生委获法院支持(2)
2019-01-03 13:54中新网浏览:次
原告虽未直接向被告提出书面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但其向海南省卫计委反映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事宜,海南省卫计委将原告的信访事宜转送给被告,被告针对原告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事项作出不予受理的处理意见。此前,原告并未向被告申请过办理该证的事宜。因此,原告以信访方式提出的要求,应视为其向被告提出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被告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应视为其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故被告辩称原告未向其提出申请履行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责,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市、先(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据此,被告应对原告提出的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予以受理。海南省卫计委于2016年1月7日作出的琼卫指导[2016]1号《关于做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近期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全省计生部门:从2016年1月1日起,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关于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是否予以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问题,海南省卫计委作出的该通知的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计划生育法》和《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内容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计划生育法》和《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系上位法,该通知系下位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上位法。被告依据该通知对原告提出的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三)、(六)项规定,行政行为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据此,被告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应予以撤销。原告主张撤销被告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应对原告提出的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予以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据此,法院责令被告对原告贾智伟、王琼斯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处理。原告主张被告依法履行为其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责,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不应履行该职责,违反了法律规定,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龙华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被告海口市美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原告樊小川提出的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不予受理的行为违法;撤销被告海口市美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的美计生函[2018]16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责令被告海口市美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原告樊小川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事项,于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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