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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伤人到底该由谁赔?(2)

2018-12-28 10:29北京青年报浏览:
  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有不少委员针对“高空抛物”等问题提出了建议。
  草案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二审稿对上述规定暂不作修改,继续研究。
  可考虑由小区的物业费赔偿
  “高层建筑物上面有东西掉下来或者扔下来,把行人砸伤了,有的后果还很严重,但是找不到抛掷物品的人,最后让这座楼里有可能扔东西的所有住户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刘季幸委员认为,该条款立法意图是好的,即终究要有人出来担责,确保受害人得到补偿,但不符合正义要求。他认为,“自证其无”很难。
  “那么,在建筑物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情况下,就得和大家出来共同承担责任。这样的判决往往也很难执行,因为绝大多数人完全没有责任,判决社会效果也不好。”他说,不管抛物的人是故意还是过失,把人砸成了重伤应该涉嫌刑事犯罪,公安部门应该依法立案。如果作为民事侵权行为处理,公安部门可以不立案、不侦查。“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查不出加害人的情况下,建议国家赔偿,或者由物业公司来赔偿,而不由业主共同分担,这样我个人认为社会效果要好一点。”
  乌日图委员对此持类似观点,“是否应由政府出资建立的救助基金支付或建立一种保险基金,也可以考虑从小区的物业费中列支”。
  考虑把第一责任落到物业头上
  “高空抛物这个问题确实很复杂。现在的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有传统的死者为大的理念,这样的理念是有疑问的,不符合法治和正义的观念。”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说。
  周光权认为,高空抛物通常是有人故意抛,“但有时候就是风大,把上面的一个牌子刮下来了,事后也找不到责任人,有的本来就安装得不牢靠,所以,东西是故意抛下来的还是自己飘下来的完全查不清,最后也要强行落实责任人,这样不太合理。”
  他建议,能否考虑把第一责任落到物业头上,物业公司管理范围内发生这样的事故,物业公司存在巡视的责任、管理的责任,“它不能说完全没责任,就只管收物业费,这个小区的事和它无关,这是讲不通的”。
  周光权希望,能有多种解决方案,物业公司有过错,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合同法规定了物业合同,物业合同能不能和合同法、侵权法有机衔接,把物业公司对高空抛物的责任做实,别让它只收物业费,让住户意见很大”。
  他同时表示,如果物业公司一点过错都没有,社会救助和保险能否解决?
  不建议删除这个条款
  对此,王超英委员持不同看法。他说,法律首先讲究的是正义,不能因为物业公司收了物业费,就让它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这既不公平也不正义。这个条文可以修改、可以完善,但是不能删除。
  王超英说,这个条文在物权法立法当中,是非常引人关注的条款。在实践中,确实按这个条款处理了一些案件,当然因为案件确实很难执行,相当一部分判决可能当事人并没有履行,但是如果现在删除了,社会效果恐怕不太好。“其实高空抛物那条在上次立法的时候就不应该出现,已经出现了,现在拿下来是一件很困难的事,因为会引起舆论的轰动”。
  李飞跃委员建议,将上述条款修改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按份给予补偿,补偿完毕后,如有证据证实具体的侵权人的,已补偿的建筑物使用人的可以向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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