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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受害者变帮凶 大学生陷“套路贷”被迫辍学入伙还债(2)

2018-12-17 14:07长江日报浏览:

  此外,还有以整容分期、支持创业等名目设局办理贷款造成他人经济损失。
  武汉市经侦支队一大队一中队中队长李星羽提醒,凡是来钱容易的途径都应留心,如果已陷入“套路贷”请留存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如果其中存在暴力威胁等行为,请及时报警。
  “套路贷”包装多 设套流程相似
  以“低利息、无抵押、不扣车”
  或培训租房等名义办理贷款
  签订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阴阳合同
  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或故意制造违约
  引诱“借新还旧”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最后,软硬兼施“索债”
  声音:
  “套路贷”不是贷款是犯罪
  汉南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检察官肖燕萍介绍,“套路贷”乍看上去是民事经济纠纷,但要达成敛财目的,其行为往往伴随着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甚至涉及黑恶势力犯罪。
  6月29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放贷讨债犯罪活动的指导意见》,对“套路贷”作出定性。“套路贷”是指以“违约金”“保证金”“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制造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借款,进而通过讨债或者利用其制造的“证据”向法院起诉,以实现侵占财产为目的的行为。
  该《指导意见》指出,“套路贷”犯罪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产的行为的,或者采用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虚假诉讼等手段,符合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等犯罪的其他构成要件,应以相应犯罪定罪处罚。采用讨债公司、“地下执法队”等有组织形式,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同时由多人实施,或者以统一着装、显露文身、特殊标识以及其他明示或暗示方式,足以体现组织特征的,应当认定为“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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