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上“扒口子”放行超载大货车 路政员非法敛财变身恶势力(2)
2018-12-13 09:53 法制日报浏览:次
2016年6月27日,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春涛团伙提起公诉。四方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张春涛等团伙成员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破坏交通设施、聚众斗殴罪名成立,敲诈勒索罪未予认定。判处被告人张春涛有期徒刑十三年,团伙成员任春雷等人分别被判处两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检察院抗诉追加六年刑期
判决下达后,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16年12月29日向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被告人张春涛对一审判决不服,也提出上诉。
双鸭山市检察院在审查时发现,本案的首要分子张春涛自2011年以来,利用任佳木斯高速公路管理处路政员的便利条件,纠集任学雷等人,通过毁坏公路设施私放大货车的非法手段快速敛财,严重妨碍了国家对高速公路的正常管理秩序。张春涛通过非法敛财取得第一桶金之后,违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经商办企业的相关规定,参股龙达煤炭集团有限公司,并自建车队为龙达公司等运输煤炭。龙达公司系集贤县纳税大户,共有一百多名职工,是当地重要的民营企业,张春涛的报复行为给龙达公司造成了1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更严重破坏了营商环境。
检察机关认为,张春涛组织任学雷等人在高速公路上“扒口子”放大车敛财,并带领任学雷、项飞等人多次破坏龙达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殴打恐吓公司多名领导,对董事长李振坤等进行敲诈勒索。张春涛组织多人有分、有合进行多次违法犯罪活动,已形成一股恶势力。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恶势力团伙,并对其加大惩处力度。
2018年10月25日,经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张春涛恶势力团伙刑事犯罪案件,经四方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并获得改判。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春涛犯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破坏交通设施罪名成立,数罪并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他团伙成员刑期不变。
(记者 崔东凯 张冲)(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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