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闯红灯被判刑是堂普法课
2018-12-05 12:50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次
广东省中山市一名行人胡某横过马路闯红灯,与行驶中的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乘坐摩托车的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中山市第一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胡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12月3日《华商报》)。
“中国式过马路”几成顽疾,这几年各地加大了整治力度,情况似乎有所好转,至少,通过普法宣传,大家都知道行人闯红灯是违法行为,交警是有权开罚单的。但是通过这则报道我们可以看到,行人闯红灯不仅违法,还可能构成犯罪!虽然胡某被宣告了缓刑,不用坐牢,但这个犯罪记录将会跟随他一辈子,他成了一个有“案底”的人,将来的工作生活或多或少都会受到影响,比如他如供职于机关事业单位,是很有可能被单位开除的。
行人闯红灯可能构成犯罪,法律上其实有明确规定,只是很多人不太了解而已。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不能闯红灯,对违反者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这只是一般性规定。刑法第133条则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一般交通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按一般违法论处;如果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就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没有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之分。
对于刑法中的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予以明确:“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中的“从事交通运输人员”主要指司机,“非交通运输人员”则主要指行人和乘客。一言以蔽之,行人、乘客交通违法也可能构成犯罪,包括看似不算很恶劣的闯红灯。
行人闯红灯被判刑是一堂普法课,还在于颠覆了一些人的惯常思维。现实生活中,行人作为弱势的一方,一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责任大多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有些事故明明是行人的过错导致的,往往也是这样处理的。而在中山市这起事故中,虽然行人胡某也在事故中受重伤,但交警依法判定他承担主要责任。这样一来,胡某为一次闯红灯所付出的代价便是:不仅身受重伤,被判刑,还要赔偿受害人家庭20万元的经济损失。
坦率地说,在所有社会顽疾中,最不可理喻的大概就是行人闯红灯这个毛病了。只是等待几秒、几十秒的事情,怎么就耐不住性子?为什么要用自己的血肉之躯去挑战机动车的钢铁硬度,害人又害己呢?(责任编辑:刘晓方)
“中国式过马路”几成顽疾,这几年各地加大了整治力度,情况似乎有所好转,至少,通过普法宣传,大家都知道行人闯红灯是违法行为,交警是有权开罚单的。但是通过这则报道我们可以看到,行人闯红灯不仅违法,还可能构成犯罪!虽然胡某被宣告了缓刑,不用坐牢,但这个犯罪记录将会跟随他一辈子,他成了一个有“案底”的人,将来的工作生活或多或少都会受到影响,比如他如供职于机关事业单位,是很有可能被单位开除的。
行人闯红灯可能构成犯罪,法律上其实有明确规定,只是很多人不太了解而已。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不能闯红灯,对违反者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这只是一般性规定。刑法第133条则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一般交通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按一般违法论处;如果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就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没有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之分。
对于刑法中的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予以明确:“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中的“从事交通运输人员”主要指司机,“非交通运输人员”则主要指行人和乘客。一言以蔽之,行人、乘客交通违法也可能构成犯罪,包括看似不算很恶劣的闯红灯。
行人闯红灯被判刑是一堂普法课,还在于颠覆了一些人的惯常思维。现实生活中,行人作为弱势的一方,一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责任大多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有些事故明明是行人的过错导致的,往往也是这样处理的。而在中山市这起事故中,虽然行人胡某也在事故中受重伤,但交警依法判定他承担主要责任。这样一来,胡某为一次闯红灯所付出的代价便是:不仅身受重伤,被判刑,还要赔偿受害人家庭20万元的经济损失。
坦率地说,在所有社会顽疾中,最不可理喻的大概就是行人闯红灯这个毛病了。只是等待几秒、几十秒的事情,怎么就耐不住性子?为什么要用自己的血肉之躯去挑战机动车的钢铁硬度,害人又害己呢?(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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