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人用POS机非法套现上亿元,获利一百多万(2)
2018-11-30 10:42华商网浏览:次
原标题:用POS机非法套现上亿元 陕西汉中华明公司8人获刑
陕西省汉中市华明公司以POS机套现过亿元,因犯非法经营罪,包括老板在内的8人被判处3到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所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1150459.72元、作案工具POS机98台。
购买POS机 非法套现
2015年,邹某得知通过POS机刷卡套现可赚取手续费,便用自己注册经营的华明家电和郭某甲注册经营的柳湘商行的营业执照从“银盛付”代理商谢某某处分别购买了2台POS机,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进行信用卡套现,赚取手续费。
随着非法套现业务量的增加,2016年9月21日,邹某与郭某商议后,由邹某、郭某甲、郭某三人注册成立华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公司”),郭某担任法定代表人,邹某为公司实际经营人、郭某甲为公司股东。公司陆续招聘了李某、李某甲、鲁某、樊某4名业务员。
邹某用华明公司营业执照先从“银盛付”代理商谢某某处购买了1台POS机,加上之前的2台POS机,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从事信用卡代还、信用卡套现、信用卡提升额度等业务,从中赚取手续费。随着业务量的增大,邹某等人为了规避银行后台风控及反洗钱监测,先后从“付临门”POS机代理商徐某某以及“随行付”POS机代理商张某某、杨某处共购买和申领了事先绑定好商户信息的POS机共154台。
其中,杨某在明知邹某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获取利润,给邹某提供了20台“随行付”支付平台下的POS机。邹某所购买和申领的POS机交易结算所绑定的银行账户分别为邹某、郭某甲、郭某、鲁某、李某甲、李某等人的银行账户。邹某等人在帮助客户办理网络贷款时,按实际贷款金额收取5%-10%不等的手续费。在代办信用卡时,接申请人申办信用额度的5%-10%收取手续费。在办理信用卡提升额度时,按照持卡人提额的额度收取5%-10%不等的手续费。
在代还信用卡时,根据持卡人欠款金额,邹某等人先用自己名下储蓄卡内的资金分批次归还持卡人欠款,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利用持卡人的信用卡在事先办理的POS机上进行刷卡交易,后刷卡套现资金流转到邹某等人绑定在POS机后台的银行账户内,在交易过程中收取信用卡持卡人0.9%-1.3%不等的手续费。在持卡人信用卡套现时,收取0.8%-1.2%不等的手续费。
2016年4月至2017年8月期间,华明公司共为840余名信用卡持卡人办理了信用卡代还及套现业务。后经司法会计鉴定:2016年4月28日至2017年8月28日,汉中华明公司在无实质性业务的情况下,利用其办理的POS机和POS机绑定的涉案人员银行结算账户替持卡人办理POS机刷卡业务的交易额不低于156757767.17元。
此外,2017年6月10日,樊某离开华明公司后,在汉中市汉台区华乐商务中心成立了及时雨金融咨询服务公司,通过网上委托他人申办了7台POS机,从事信用卡代还和非法套现业务,收取持卡人0.9%-1.5%不等的手续费。后经司法会计鉴定:2017年6月17日至2017年10月5日期间,绑定结算账户为樊某、杜某某2人的“付临门”POS机交易流水西安市交易成功的部分中,交易类型为实时收款的共计1962843.80元。
8被告人均获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郭某、郭某甲、李某、李某甲、鲁某、樊某、杨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的方法,以虚构交易的方式,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从事信用卡代还和非法套现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
11月20日,汉台区法院依法公开宣判此案,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甲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鲁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樊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随案违法所得1150459.72元、作案工具POS机98台依法没收,上缴国库。通讯员 姜晓玲
陕西省汉中市华明公司以POS机套现过亿元,因犯非法经营罪,包括老板在内的8人被判处3到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所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1150459.72元、作案工具POS机98台。
购买POS机 非法套现
2015年,邹某得知通过POS机刷卡套现可赚取手续费,便用自己注册经营的华明家电和郭某甲注册经营的柳湘商行的营业执照从“银盛付”代理商谢某某处分别购买了2台POS机,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进行信用卡套现,赚取手续费。
随着非法套现业务量的增加,2016年9月21日,邹某与郭某商议后,由邹某、郭某甲、郭某三人注册成立华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公司”),郭某担任法定代表人,邹某为公司实际经营人、郭某甲为公司股东。公司陆续招聘了李某、李某甲、鲁某、樊某4名业务员。
邹某用华明公司营业执照先从“银盛付”代理商谢某某处购买了1台POS机,加上之前的2台POS机,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从事信用卡代还、信用卡套现、信用卡提升额度等业务,从中赚取手续费。随着业务量的增大,邹某等人为了规避银行后台风控及反洗钱监测,先后从“付临门”POS机代理商徐某某以及“随行付”POS机代理商张某某、杨某处共购买和申领了事先绑定好商户信息的POS机共154台。
其中,杨某在明知邹某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获取利润,给邹某提供了20台“随行付”支付平台下的POS机。邹某所购买和申领的POS机交易结算所绑定的银行账户分别为邹某、郭某甲、郭某、鲁某、李某甲、李某等人的银行账户。邹某等人在帮助客户办理网络贷款时,按实际贷款金额收取5%-10%不等的手续费。在代办信用卡时,接申请人申办信用额度的5%-10%收取手续费。在办理信用卡提升额度时,按照持卡人提额的额度收取5%-10%不等的手续费。
在代还信用卡时,根据持卡人欠款金额,邹某等人先用自己名下储蓄卡内的资金分批次归还持卡人欠款,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利用持卡人的信用卡在事先办理的POS机上进行刷卡交易,后刷卡套现资金流转到邹某等人绑定在POS机后台的银行账户内,在交易过程中收取信用卡持卡人0.9%-1.3%不等的手续费。在持卡人信用卡套现时,收取0.8%-1.2%不等的手续费。
2016年4月至2017年8月期间,华明公司共为840余名信用卡持卡人办理了信用卡代还及套现业务。后经司法会计鉴定:2016年4月28日至2017年8月28日,汉中华明公司在无实质性业务的情况下,利用其办理的POS机和POS机绑定的涉案人员银行结算账户替持卡人办理POS机刷卡业务的交易额不低于156757767.17元。
此外,2017年6月10日,樊某离开华明公司后,在汉中市汉台区华乐商务中心成立了及时雨金融咨询服务公司,通过网上委托他人申办了7台POS机,从事信用卡代还和非法套现业务,收取持卡人0.9%-1.5%不等的手续费。后经司法会计鉴定:2017年6月17日至2017年10月5日期间,绑定结算账户为樊某、杜某某2人的“付临门”POS机交易流水西安市交易成功的部分中,交易类型为实时收款的共计1962843.80元。
8被告人均获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郭某、郭某甲、李某、李某甲、鲁某、樊某、杨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的方法,以虚构交易的方式,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从事信用卡代还和非法套现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
11月20日,汉台区法院依法公开宣判此案,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甲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鲁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樊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随案违法所得1150459.72元、作案工具POS机98台依法没收,上缴国库。通讯员 姜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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