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网店"是陷阱 花式诈骗让被害人防不胜防(3)
2018-11-15 09:54正义网浏览:次
在法庭辩论环节,被告人刘勇提出自2013年1月8日截至2014年11月28日公司系合法经营,虽然收取佣金,但确实帮客户建立了店铺,虽然技术含量不高但同样存在市场需求,公司提供服务,客户提供等价费用,一直按照服务与报酬相对应去经营,其间并没有欺骗行为,因此不能够作为被告人的犯罪期间,取得的利益也不应当列入犯罪金额。对此,公诉人梁园园进行了有理有据的答辩:“从同案犯供述来看,业务员所收佣金均被私分,提供服务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截至2014年底公司没有任何货源,这均能够得到被害人陈述和聊天记录的印证,被告人通过招募实施诈骗,在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被告人有诈骗故意,应当对全部诈骗数额负责。”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提出,刘勇也并未全面负责公司事务,甚至连一起具体的诈骗事实都没有操作,不应当认定刘勇为首要分子。公诉人答辩:“刘勇等人为诈骗招募人员近20余人,人员组成固定,分工明确,内部管理较为严密,刘勇虽没有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但其起到的恰恰是能够使组织规模日益壮大、诈骗模式日益严密、规章制度日益完善的组织、领导、策划作用,且刘勇为诈骗行为提供办公场所、人事管理、员工培训及收款和发放工资,从所有业务员的诈骗所得中获取提成,该案是典型的集团犯罪,刘勇也依法应当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环节,检察官当庭出示的证据、发表的公诉意见及答辩意见均被法庭采纳。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勇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案后说法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 梁园园
本案被告人利用其精心包装的“高大上”互联网营销策划公司进行广泛宣传,抓住部分群众不了解网络开店的流程,迫切想要创业的心理,通过展示公司的营业执照、营业员的身份证的方式,营造出一个正规有实力的公司的假象,具有一定的迷惑性。
本案中的部分被害人由于缺乏电子商务知识,被罪犯所编织的坐在家中月入万元的美好愿景所吸引,轻易落入他们的陷阱。作为投资者,想要网络加盟开店,一定要选择正规公司,进行有效考察,慎重签订合同,让自己的各项权益有保障。
本案到底是正常的网店加盟还是以加盟为名行诈骗之实,最重要的是区分清楚公司有无提供真实的服务。本案中刘勇的公司无法提供有效货源,在货源没有的情况下为了防止被识破,他们又冒充客户从被害人店中购买商品以此来打消被害人的疑虑。我们在办案中也注意到,刘勇公司在作案初期,骗取的加盟费只有数百元,慢慢发展到数万元之多。而很多被害人因为该犯罪集团的诈骗手段的隐蔽性未能识别,或者因为损失较少而未及时报案。在此,我们提醒大家创业需谨慎,遇到纠纷时更不能贪图省事,一定要及时报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 梁园园)(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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