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倒一百余吨危废物后仍狡辩 检察官抽丝剥茧查明真相(2)
2018-11-13 16:34正义网浏览:次
柳暗花明,用自行侦查让真相水落石出
有罪还是无罪,起诉还是不起诉?经请示镇江市检察院同意,金山地区检察院决定抽调骨干力量成立专案组,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补充侦查职能,自行补充侦查,彻底厘清案件事实,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犯罪。
从哪里入手?几个关键词浮现在检察官脑中:水泥厂回复可用、临时联系、第二天下雨。专案组首先对丹阳境内水泥厂进行摸排,某混凝土公司进入了视野。几经周折,专案组找到了曾在该公司任过门卫的张某某,又进一步追踪到该公司化验员袁某某。经询问,张、袁二人表示,驾驶员匡某某确曾受顾某某所托,联系到该混凝土公司并将样品交给张某某,由张某某交袁某某化验,但几日后,袁某某即明确回复此铝灰渣不能利用。也就是说,顾某某和匡某某在撒谎!
获取此重要证据后,专案组立刻找到匡某某进行重点突破。在证据面前,匡某某终于承认,案发当天顾某某直接让其将车开往案发地点倾倒铝灰渣,并不存在运往混凝土公司的情形。同时,匡某某还提供了一直隐瞒的另一个货车驾驶员王某某。经核实,两人证词一致、相互印证。同时,专案组设法调取了匡某某与混凝土公司门卫张某某的通话记录,进一步锁定了运输、倾倒当日,不存在联系混凝土公司送货的事实。
经调取顾某某与村民小组长金某某的通话记录并向金某某当面求证,专案组发现:早在案发前一天,顾某某就到金某某家中商谈倾倒铝灰渣一事;案发当天下午1时20分,顾某某又一次电话联系金某某,再次重申铝灰渣倾倒事宜。因此,顾某某绝非因水泥厂下班才临时联系金某某倾倒铝灰渣。
“一定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针对顾某某“因第二天下雨才未能按计划将铝灰渣拉走”的辩解,专案组又调取了案发当地的气象资料,证实9月25日至27日,当地均未降雨。至此,顾某某事先谋划、非法倾倒铝灰渣的事实,已完全能够认定。
柳暗花明,但依然还有一个问题困扰着检察官:本案要完全达到起诉条件,污染后果又该如何锁定?
为此,专案组又多次赴常州、丹阳等地,向当地镇村、周边群众、应急处理人员了解污染情况,收集书证,同时,走访环保领域专家,赴危废处置企业调取铝灰渣取样通知单、固废登记表、电脑原始记录表及抽样检测过程记录,全面查证了该批铝灰渣对周边大气、土壤、水体的毒害性。
经密集补充侦查,专案组先后20余次赴丹阳、溧阳、常州等地,补充询问证人20余人次,收集证据30余份。
“单就调取和分析通话记录,便花了我们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只要一想到我们的工作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只要能准确指控犯罪,哪怕吃再多的苦都是值得的……”承办人宁辉有感而发。
“我已经赚了钱了,至于对环境有什么危害我就不管了,反正我也不住在这边,我只要赚了钱就好……”在检察官收集的这些过硬的证据面前,顾某某像霜打的茄子,终于一五一十地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案件至此水落石出。
据此,镇江金山地区检察院于2018年6月6日,依法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本已取保候审的顾某某决定逮捕,并于2018年6月19日以同种罪名对其提起公诉;2018年11月12日,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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