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上“打司机”普遍获缓刑 法官建议处“实刑”(2)
2018-11-12 10:06北京日报浏览:次
喻海松提出,对于频发的威胁行驶中公交车安全的犯罪,刑法该出手时必须出手,这样才能震慑此类犯罪。
“目前,对于威胁公交车安全的行为,除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外,是否能以其他罪名定罪,如寻衅滋事罪。”喻海松介绍,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他认为,如果乘客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特征,也可以依此罪定罪,并处以“实刑”。(记者 高健)(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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