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湘中公证处成功识破一起不法融资贷款案件(2)
2017-08-17 19:38娄底新新网 浏览:次
融资有风险,公证助识别。公证常被西方学者形象地称为“重大经济民事活动的安全阀与过滤器”,因为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要依法对当事人的身份、行为能力,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及当事人所申办的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调查,以防止不法经济活动和无效合同的出现。
近日,娄底市湘中公证处切实发挥“安全阀与过滤器”作用,及时发现新情况,帮助娄底市一家企业成功识破一起不法融资贷款案件,把不法经济活动遏制在萌芽状态,避免了该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今年6月底的一天,娄底某企业负责人来到市湘中公证处咨询办理质押担保合同公证,并赋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该类公证旨在于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凭公证机构签发的执行证书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而无需经诉讼程序,减少当事人麻烦,节约时间和经济成本,也是债权人防止老赖的有效手段。
因该合同标的数额较大,市湘中公证处负责人迅速组织召开处务会议,审查了合同内容。经审查得知,娄底某企业向自然人胡某某借款数千万元,重庆某公司作为该合同的资金监管方对借款资金进行监管。审查完合同后,市湘中公证处告知企业负责人该合同存在放款时间不明、违约责任苛刻等诸多瑕疵,需完善后方能办理,并将合同中需要修改的问题及办理公证所需的证明材料一一列上清单,交与企业负责人。但企业负责人面露难色,公证员立即询问是否有其他困难需要帮助,企业负责人告知公证员,对方(即放款方和资金监管方)不同意对合同进行修改,且需要公证处的工作人员打电话告知对方该公证可以办理方能前来办理。企业负责人的一番话让公证员更加警觉,于是进一步敏感地询问企业负责人对放款方是否有过细致的调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债权人追回债权的一种非诉解决机制,能减少债权人的诉讼成本。按常理,债权人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办理公证,从而保护自身的权益。但当事人坚称已经多次调查放款方资质,并未有异常情况。于是公证员提议,让其再与放款方作进一步沟通。若对方同意修改合同,便可让对方携公证所需资料前来市湘中公证处办理。
数日后,娄底某企业负责人再次来到市湘中公证处,与公证员就该案件进行沟通。对方仍然坚持需公证机构发出要约方来办理,或者办理委托书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该公证,但公证员认为应该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办理公证,且放款方的实际情况仍需核实,有必要当面询问三方当事人。娄底某企业负责人采纳了公证员的意见,并要求派公证员前往重庆帮助核实后办理。为便利当事人,市湘中公证处指派了公证人员连夜赶赴重庆核实有关情况。
娄底某企业负责人经过几番沟通,放款方和资金监管方答应与公证人员见面。见面后,公证人员向对方提出贷款与监管方资质、合同内容、实际履行等多个环节的具体问题,但对方却不能一一回答清楚,并且放款方和资金监管方在起草合同时非但不谨慎,且不接受修改完善的意见,要求借款方一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却又极不配合,已然违背常理。经此会面后,娄底某企业负责人也意识到放款方和资金监管方值得怀疑,并决定不再与对方联系借款事宜。
娄底市湘中公证处负责人介绍说,公证员作为法律专业人士,被称为“刀尖上的舞者”,必须时刻保持高度的职业警觉和工作责任感,在审查证明材料、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的同时,还要与当事人进行多角度的动态深入交流,查明当事人申办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揭示并防范各种风险。在该案件中,公证的作用得以充分体现,真正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通讯员罗赛红 记者黄灿)(责任编辑:韩佳欣)
近日,娄底市湘中公证处切实发挥“安全阀与过滤器”作用,及时发现新情况,帮助娄底市一家企业成功识破一起不法融资贷款案件,把不法经济活动遏制在萌芽状态,避免了该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今年6月底的一天,娄底某企业负责人来到市湘中公证处咨询办理质押担保合同公证,并赋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该类公证旨在于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凭公证机构签发的执行证书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而无需经诉讼程序,减少当事人麻烦,节约时间和经济成本,也是债权人防止老赖的有效手段。
因该合同标的数额较大,市湘中公证处负责人迅速组织召开处务会议,审查了合同内容。经审查得知,娄底某企业向自然人胡某某借款数千万元,重庆某公司作为该合同的资金监管方对借款资金进行监管。审查完合同后,市湘中公证处告知企业负责人该合同存在放款时间不明、违约责任苛刻等诸多瑕疵,需完善后方能办理,并将合同中需要修改的问题及办理公证所需的证明材料一一列上清单,交与企业负责人。但企业负责人面露难色,公证员立即询问是否有其他困难需要帮助,企业负责人告知公证员,对方(即放款方和资金监管方)不同意对合同进行修改,且需要公证处的工作人员打电话告知对方该公证可以办理方能前来办理。企业负责人的一番话让公证员更加警觉,于是进一步敏感地询问企业负责人对放款方是否有过细致的调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债权人追回债权的一种非诉解决机制,能减少债权人的诉讼成本。按常理,债权人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办理公证,从而保护自身的权益。但当事人坚称已经多次调查放款方资质,并未有异常情况。于是公证员提议,让其再与放款方作进一步沟通。若对方同意修改合同,便可让对方携公证所需资料前来市湘中公证处办理。
数日后,娄底某企业负责人再次来到市湘中公证处,与公证员就该案件进行沟通。对方仍然坚持需公证机构发出要约方来办理,或者办理委托书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该公证,但公证员认为应该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办理公证,且放款方的实际情况仍需核实,有必要当面询问三方当事人。娄底某企业负责人采纳了公证员的意见,并要求派公证员前往重庆帮助核实后办理。为便利当事人,市湘中公证处指派了公证人员连夜赶赴重庆核实有关情况。
娄底某企业负责人经过几番沟通,放款方和资金监管方答应与公证人员见面。见面后,公证人员向对方提出贷款与监管方资质、合同内容、实际履行等多个环节的具体问题,但对方却不能一一回答清楚,并且放款方和资金监管方在起草合同时非但不谨慎,且不接受修改完善的意见,要求借款方一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却又极不配合,已然违背常理。经此会面后,娄底某企业负责人也意识到放款方和资金监管方值得怀疑,并决定不再与对方联系借款事宜。
娄底市湘中公证处负责人介绍说,公证员作为法律专业人士,被称为“刀尖上的舞者”,必须时刻保持高度的职业警觉和工作责任感,在审查证明材料、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的同时,还要与当事人进行多角度的动态深入交流,查明当事人申办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揭示并防范各种风险。在该案件中,公证的作用得以充分体现,真正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通讯员罗赛红 记者黄灿)(责任编辑:韩佳欣)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