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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政权领导下第一份公证书

2017-08-17 19:36法制网 浏览:
  1946年8月24日,哈尔滨地方法院推事李厚生承办了一件民事公证——确认继承权公证,于10月3日办结。卷内文字采用钢笔书写,字迹工整清晰,是共产党政权领导下的第一份公证书。

  这份公证书是推事李厚生根据苏联人月拉·伊万诺夫那的申请所办理的依据其母的公证遗嘱确认申请人继承权的公证。申请人的母亲为无国籍人西得老瓦·卜拉同各为牙,于1937年9月10日在哈尔滨地方法院第四公证事务所立有公证遗嘱,由公证人池龙师办理。立遗嘱人去世后,其女儿于1946年8月24日到哈尔滨地方法院外事庭申请办理上述公证,该公证于1946年10月3日办结出证。

  该公证兼具深厚的历史意义和重要的现实价值。1946年8月23日,就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前一天,经中共哈尔滨市委员会批准,哈尔滨地方法院成立,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的规定,由法院外事庭负责办理非讼、公证事务。该公证可追溯到民国时期哈尔滨地方法院管辖区域内公证事务所的公证业务,承载着厚重的历史记忆。当时的公证事务所可由公证人办理继承、遗嘱、管理财产、买卖契约、财产赠与等公证事务及登记事务。1937年11月,根据伪满洲国公布的《公证法》,不再设立专门的公证事务所和公证人,公证事务归法院办理。1940年起,法院设公证课、监护课,由法院推事办理非讼、公证事务。1946年哈尔滨解放,由新组建的哈尔滨地方法院外事庭办理了该项公证。同时,这份公证兼具涉外、非讼、家事等公证领域的重要因素,对于立遗嘱人身份情况、婚姻状况、死亡情况、遗嘱情况均进行了审查与确认,内容翔实,材料充分,对于我国当前非讼领域的家事公证事务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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