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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人以“铸铁成金”之精神 做好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之保护(2)

2017-08-17 19:36公证文选微信公众号浏览:
  陈德强 德州市众信公证处

  习近平主席说过:“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中国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更是中国构建创新型国家、实现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需要”。

  被誉为“中国产权第一人”的法学家郑成思老先生也说过:“如果不保护知识产权,中国再难有四大发明”, “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结果让创新者成了弱势群体”。

  知识产权的创新与发展,是一个民族发展壮大的重要资源,是一个国家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支柱,是现代产权制度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保障,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在此,凭本人浅薄的知识自然道不清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也说不明如何去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而我想说的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自然有其主管部门去做,为什么这次“一部三局”通知要求公证机构充分发挥公证职能的作用进而加强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呢?

  1、好钢都是炼出来的,选择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是历史对公证机构的选择,是国家主管部门对公证人的信任。

  孙宪忠先生说过,公证书作为“证据之王”是最有效的证据。而公证书是由公证人制作的,公证人作为国家、当事人、公众利益的代言人,不但要求具备结构完整的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还要求具备干练地处理问题的能力。公证书高效的证据效力和公证人多元化的综合能力,使得社会需求越来越多地选择公证,选择公证人。《通知》中,亦重申了公证的法定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

  早在2014年,国家就已经将公证工作明确纳入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计划,并出台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2014年)》和《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同时,司法部律公指导司和中公协经过调研组织编写了《中国公证服务知识产权发展情况报告》。无独有偶,浙江省在2015年出台了全国首个《关于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的指导意见》。

  仅仅2013年,我国公证机构就办理知识产权案件108732件,而且有数据显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仅在2014年的10个月中一审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公证证据的案件就占到了87%的比例。

  从2012年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与北京方圆公证处共同推出的版权“智慧保险箱”到2016年最高法院宣判的“乔丹”商标侵权案等等,处处可见公证人一丝不苟的身影和公证书高效的证据力。这些,正是公证预防性司法证明力的体现和公证人不辞辛苦、公正不阿的精神表现,也是国家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要举措。

  2、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发展与保护,需要公证人积极参与,公证在服务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大有可为。

  近年来,我国的企业不断“走出去”,国家更需要对走出家门企业的知识产权保驾护航。公证人有能力、有智慧予以担当护航角色,进而让我们的企业不再担心产权被侵犯苦于无证据,产权被利用而束手无策。对于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咨询、知识产权被侵犯后的取证、固定证据及如何使证据得到最大效力等等这些问题,只有证据专家——公证人,能够担当和做好。

  3、这既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大力支持,也是我们公证人的历史荣耀。

  《通知》中“一部三局”对公证机构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对外开放、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等方面给予了“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之评价,充分认可了公证机构对知识产权能够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保护,公证机构能够积极参与、做好知识产权纠纷的调解。并且,《通知》中“一部三局”对公证机构有七处用到“支持”、六处用到“引导”和两处用到“指导”相关词语,单从用词中亦体现了“一部三局”对公证机构做好该项工作的支持与期望。另外,该《通知》抄送了中央政法委、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可见,该《通知》的重要性并非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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