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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凑百万买的婚房竟是“凶宅”法院判买家可退房并索赔(2)

2021-05-24 14:42广州日报浏览:

  同时,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在出售涉案房屋时,有信息披露的义务,应当如实将所售房屋有关的全部信息特别是能够影响买卖合同订立及履行的重大事项充分告知原告,促使原告做出正确的意思表示。对重大事项的披露是出卖人的义务,不能因买受人未主动询问而免除。
  再者,原告在起诉理由中也表明如果知道房屋发生过凶杀案,是万万不会购买的,这是属于重大误解,严重违背真实意愿订立的合同。原告的心理认知符合普通大众对“凶宅”的认识评判,法院采信原告是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法院指出,本案中,被告不能仅以自己的主观心理感受认定房屋发生命案无须在意,而应以普通民众的认知对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予以披露。被告未披露涉案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
  ●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构成房屋的重大瑕疵,是影响买卖合同订立及履行的重大事项。
  ●对重大事项的披露是出卖人的义务,不能因买受人未主动询问而免除。
  ●卖方未披露涉案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
  法院判决:
  撤销购房合同
  为此,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被告王梅返还购房款39万元,支付不动产登记费、按揭服务费、税费等2.8万余元,并办理房产过户回其名下相关手续。此外,本案受理费由被告王梅承担。
  民法典小课堂:
  受欺诈方享有撤销权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的基本准则之一。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法官提醒,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做到诚实守信、遵守约定,坚持公平正义,善意真诚地进行每一次交易活动。欺诈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诚信社会的建立,民事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因自觉恪守诚信,摒弃欺诈。
  针对通过欺诈的方式签订的合同,我国民法典在第一编总则下的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中作出了规定,即依据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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